| 被告人于双龙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11:1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2)郑刑一终字第290号 |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双龙,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2009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健,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双龙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O年二月五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16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于双龙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于双龙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0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于双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娄长岭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于双龙及其辩护人马健、杨晓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100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中林 审 判 员 常 沛 代理审判员 李云华
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振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