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兵与黑晓丽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08:31 |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罗民初字第585号 |
原告罗兵,男。 被告黑晓丽,女。 原告罗兵与被告黑晓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兵诉称,我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与爱好差异很大,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离婚,婚生女罗婷婷已独立生活,婚生子罗宗祥由我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 被告黑晓丽辩称,我同意离婚,也同意原告对子女抚养的诉求,但我要求对子女的探视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兵与被告黑晓丽相识后,于1992年12月5日在罗山县东铺乡民政所登记结婚,1993年3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甲,已成年,2002年5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乙。2012年5月原告罗兵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黑晓丽离婚,因被告黑晓丽无法联系,后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以与被告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电话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罗兵与被告黑晓丽婚后虽生育有子女,但双方分居多年,原告罗兵于2012年5月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黑晓丽离婚,因被告黑晓丽无法联系,后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罗兵再次起诉与被告黑晓丽离婚,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且被告黑晓丽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罗某甲已经成年,婚生子罗某乙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现原告要求抚养罗某乙,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黑晓丽亦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其不给付抚养费,但其要求对子女有探视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罗兵与被告黑晓丽离婚。 二、婚生子罗某乙由原告罗兵抚养,被告黑晓丽不给付抚养费。 三、被告黑晓丽有对其子女有探视权,原告罗兵应予以配合,具体的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原、被告双方协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帆 审 判 员 陈玛玲 人民陪审员 谢长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玉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