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聚林与冯庆林及冯绿林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06:03 |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平民申字第9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聚林,男,汉族,1947年7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庆林,男,汉族,1941年5月15日出生,系冯聚林之兄。 一审第三人冯绿林(又名冯六林),男,汉族, 1960年5月4日出生,系冯聚林之弟。 再审申请人冯聚林因与被申请人冯庆林及一审第三人冯绿林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平民三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聚林申请再审称,1、我母亲陈秀华所立遗嘱的内容不仅处分了个人财产,还处分了我父亲(已故)及子女的财产,所立遗嘱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分权和继承权,应为部分无效的遗嘱。2、冯庆林以1987年3月5日所立遗嘱,取得了遗嘱中的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并应返还财产。故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1987年3月5日由冯聚林的母亲陈秀花口述,由谢景红代笔书写,谢景红、谭二捞见证立遗嘱一份。1987年3月19日遗嘱人陈秀花到临汝县公证处经公证员徐玉东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该遗嘱形式合法,是陈秀花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的履行中,1987年3月冯庆林和冯六林将汝州市汝州镇丹阳东路179号宅院的老房扒掉,冯聚林认领了遗嘱中确认给其本人应得的南屋上棚的檩条、椽子及门窗,而不提建房异议的事实也证明了冯聚林对其母亲陈秀花处分行为的认可。其他继承人对陈秀花所立遗嘱也均无异议。汝州镇丹阳东路179号宅院的老房拆除后,汝州市人民政府为冯庆林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二审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均维持了汝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冯聚林申请再审1987年3月5日所立遗嘱部分无效并返还财产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冯聚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聚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玉昌 审 判 员 杨宏民 审 判 员 张曙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葛俊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