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闪照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02:18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50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闪照河,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2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3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3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闪照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闪照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23时许,泌阳县羊册镇上安村委朱沟村民陶桂芳家的两头大母牛和一头小母牛被盗。后被告人闪照河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其中的一头。2012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闪照河在羊册镇牛行卖牛时,失主认出该牛是其家被盗耕牛之一,闪照河趁机逃走。经羊册派出所确认后,失主陶桂芳将该牛领回。经评估该牛被盗时价值8500元。闪照河称该牛系其在方城县小史店乡龙凤岗一放牛人手中购买。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也寻找该卖牛人,均找不到此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闪照河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陶桂芳的陈述,证人贾海东、周民生、候太印、安长坡等人证言,估价证明,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闪照河明知该牛的来源不明而低价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该牛已被失主领回;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闪照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 景 宝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柯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