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传强诉陟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01:36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64号 |
原告徐传强,男,1972年10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邓如佩,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陟厚刚,男,1963年12月2日生。 原告徐传强诉被告陟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传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盛道伦、邓如佩,被告陟厚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传强诉称,2010年5月28日,被告陟厚刚从原告徐伟强处以62元/张的价格购买模板300张。共计18600元。当天被告付了3000元,还欠15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偿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相应利息。 被告陟厚刚辩称:我从徐传强处购买模板属实,帐没付清也属实,但我只欠徐传强货款两三千元钱。没有欠原告15600元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陟厚刚2010年5月28日从原告徐伟强处以62元/张的价格购买模板300张。共计18600元。当天被告付了3000元,还欠15600元。当时被告陟厚刚给原告徐传强出具有收到模板的收条一张,上面还记有下欠15600元,有被告陟厚刚的签名。后来原告又给被告送过几次模板,钱均已付清,但上述的欠款一直未付清。被告陟厚刚虽提出有证据证明,上述欠款数额不对,本院也再三要求其举证、质证,但被告陟厚刚一直未提供出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徐传强与被告陟厚刚之间的模板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被告陟厚刚给原告徐传强出具收条一张,上面写有欠款数额15600元及被告陟厚刚的签名,被告陟厚刚也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收(欠)条及欠款事实予以认可。被告陟厚刚辩称,其只欠原告二、三千元,但其一直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来反驳原告提供的收条。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陟厚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本院对其答辩不予认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陟厚刚欠原告徐传强货款15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汇)至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蓼北路支行,帐号100124793890010001。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陟厚刚负担。 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霍 皕 审判员 范德银 审判员 王文宝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士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