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与杨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02:29 |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平民申字第9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忠,男,1952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河南奔宝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1)鲁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奔宝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程序违法,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申请人起诉是确认劳动关系,原审就应针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理,在申请人没有诉请的情况下,判决中又多出一个劳务关系。2、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过程中虽有多个证人出庭作证,但均未说明被申请人是在申请人处维修踏板时受伤。3、原判决书遗漏查明事实部分,用裁定补正,违背了民诉法规定,无查明事实部分,显然属于无事实根据的判决。 杨忠未提交意见。 本院审查后认为,奔宝公司作为原告诉请与被告杨忠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且在法定期限内,奔宝公司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的认可。一审判决虽遗漏了查明事实部分,但后又下裁定进行了补正。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之处。因此奔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奔宝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玉昌 审 判 员 徐冠军 审 判 员 郭 滨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伟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