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立平抢劫罪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01:14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217号 |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立平,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2年8月16日经西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3年4月16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立平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薛立平伙同薛卫军、张亚军(均已判刑)窜至驻马店市亚通润滑油门市部,以买油为名将门骗开,被告人等入屋内乘值班员王浩怀不备将王××捆绑后抢走店内的“五羊本田”红色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约1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陈××、王××、薛卫军、张亚军、王××、宋××等人的证言、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立平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方式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立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余款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积慧 审 判 员 张新伟 代理审判员 张欣广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