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苗建民诉被告许娟、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58:42 |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湖民二初字第192号 |
原告苗建民。 委托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许娟。 委托代理人王恺,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崔峰。 原告苗建民诉被告许娟、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天枢、被告许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8日,被告崔峰向原告借款100000整,还款期限为2013年2月25日,并约定被告不能及时足额还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整,被告许娟为该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借款期满后,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返还借款,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保证义务,故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5000(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暂算至2013年5月20日,之后利息按此利率付至本金还清之日至)。2、支付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3000元。 被告许娟辩称:对担保事实无异议,但借款人崔峰下落不明,要担保人一次性偿还借款确有困难,请求法院判令分期给付。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主张20000元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按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予以减少。律师费3000元,应以本次诉讼实际发生为准,并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崔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苗建民与崔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担保人许娟自愿作为该笔借款担保人并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至该笔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为止。同日,许娟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内容为“本人已详细阅读了崔峰(债务人)与贵方在2012年12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壹拾万元(以下简称主合同),并自愿向贵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所约定的债务。如债务人未按照该主合同约定向贵方履行债务,本人愿对债务人所欠贵方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同日,崔峰出具了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苗建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2月25日。”同日,崔峰出具了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出借人苗建民于2012年12月28日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壹拾万元整已于2012年12月28日已交付借款人崔峰,特此证明。”苗建民与崔峰、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委托合同约定律师费3000元。本案诉前保全费用1560元、诉讼费2860元。 本院认为,苗建民与崔峰之间的借款事实由借款合同和借据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许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有借款合同上面保证人签字和连带责任保证书上面保证人签字,连带责任保证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也未及时承担保证责任,履行还款责任,引发本案纠纷,应负责任。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利息应从催告之日起执行,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即起诉至日起算。双方约定20000元违约金过高,且苗建民无证据证明实际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违约金不予支持。律师代理费3000元,因只有委托代理合同,没有收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的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一、被告崔峰偿还原告苗建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26日至本院指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许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原告苗建民负担585元,被告崔峰、许娟负担2275元,案件诉前保全费用1560元,由被告崔峰、许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云飞 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 人民陪审员 薛铁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 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