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喜中、李景霞与李周运、李大祥、李云朝、边亚飞、边青喜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57:52 |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平民申字第4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喜中,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农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景霞,女,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农民,系贾喜中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周运,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大祥,男,汉族,1959年1月30日出生,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云朝,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边亚飞,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系信誉预制构件厂业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边青喜,男,汉族,1956年7月21日出生,农民,系边亚飞之父。 再审申请人贾喜中、李景霞因与被申请人李周运、李大祥、李云朝、边亚飞、边青喜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平民三终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喜中、李景霞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正确,同为一个事,为何李云朝在叶县法院起诉能得到赔偿,我们却得不到赔偿?二审改判不公,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贾喜中、李景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起诉,是基于王运锋于2010年7月15日在其家干活时因楼梯板断裂受伤而引起。贾喜中、李景霞虽为楼梯踏板的购买人,但楼梯板断裂原因经叶县人民法院委托平顶山永佳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认定预制悬楼梯踏步安装错误,致使构件受力方式改变,造成构件承载力大幅度下降,引起构件在使用过程中破坏。楼梯踏步板断裂致王运锋受伤的直接原因并不是楼梯板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其无权就产品质量责任行使追偿权。原判决已释明其法律救济渠道,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贾喜中、李景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喜中、李景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玉昌 审 判 员 陈国峰 代理审判员 郭 滨 二○一三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