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xx与王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54:04 |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魏北民初字第74号 |
原告:李xx,女,汉族,1967年4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xx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汉族,1978年1月27日生。 被告:张xx,男,汉族,1975年1月21日生。 原告李xx因与被告王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被告王xx因有急用于2012年4月向原告李xx借得人民币两万元,承诺春节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及到其家中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所借款项20000元整,并支付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xx、张xx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0日,被告王xx向原告李xx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2013年春节前还。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王xx催要借款,被告王xx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另查明,被告王xx与张xx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3日两人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被告王xx与张xx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后未按时偿还,应当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时发生在与被告张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张xx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20000元借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xx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满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王xx、张xx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晓 辉 人民陪审员 梁 鹏 人民陪审员 贠 会 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少 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