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诺雪与胡增增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54:39 |
| 睢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睢民初字第636号 |
原告:张诺雪,女,1986年8月7日出生。 被告:胡增增,男,1982年8月7日出生。 原告张诺雪因与被告胡增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丰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诺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增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网络相识,2012年7月见面,在商丘住两天后,被告带原告到东莞住了几天。2012年8月5日,被告从东莞回到商丘,两天后,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仅过了两个月的婚姻生活。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不长,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现已半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不好,婚后同居时间又短,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也不积极争取和原告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许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诺雪与被告胡增增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丰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聂 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