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与被上诉人李甲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45:39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1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 诉讼代表人罗伟,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时斌斌,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程钢,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强,男,1968 年3 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斌,男,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与被上诉人李甲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2)息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委托代理人程钢、时斌斌,李甲强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2)息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陶加峰 审 判 员 林照友 代 审 判 员彭晨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