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军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商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46:44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商事裁定书 |
| (2013)商睢民金字第00017号 |
原告朱军,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长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 负责人:刘国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朱军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的经营场所在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该地址位于商丘市开发区境内,不属于本院管辖。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梅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华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