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陈明与被告袁实兰离婚纠纷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45:30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开民初字第3180号 |
原告陈明,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 被告袁实兰,女,1979年8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与被告袁实兰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袁实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4号,且被告自2011年5月起便经常在户籍地居住,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向本院提交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办事处吴家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被告生完孩子后因与原告家人合不来,便经常带着孩子回老家武汉居住。原告向本院提交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西湖春天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原、被告及其女儿三人常住西湖春天社区18号楼3单元6层西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户籍地为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4号,原、被告均提交了相关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两份证明能够说明被告在武汉市新洲区和郑州高新区均有居住,无法确定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袁实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晓娟 人民陪审员 王振东 人民陪审员 郭爱珍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