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07-08 20:59
上诉人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19 16:43:3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郑民四终字第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连,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永勤,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喜文,黑龙江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永勤,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喜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经销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展望牌胶水。双方在经销初期,产品由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统一配货,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以每月结账的形式支付货款。后因合作需要,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未再按约定结账。2010年12月16日,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出具加盖其公司公章的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到2010年12月16号,我公司与哈尔滨市展望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往来粘合剂货款:302163.5元。如确认,请回传(0371-86105001)需方单位: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经手:王鹏飞”。后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未在经销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的货物。2010年12月、2011年3月、2011年11月、2012年3月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分别向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截至目前,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仍欠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82163.5元未付,双方引起争诉。在诉讼过程中,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对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提供货物的事实及其所欠货款与已支付货款的数额均表示无异议,但当庭提出对上述“对账单”的真伪申请鉴定。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向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供货,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共欠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02163.5元,已向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元,尚欠182163.5元未付,双方供述一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现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未向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要求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2163.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双方未对具体的还款时间作出约定,故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要求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反诉,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要求由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应另案处理,故对此项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庭审中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已对欠款事实予以承认,故其要求对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对账单”进行鉴定的申请已无必要,其关于该“对账单”不能证明欠款的辩解也不能成立。鉴于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82163.50元。二、驳回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8元,由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货款302163.5元,已支付120000元,尚欠182163.5元未付错误。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被上诉人应予以赔偿。二、被上诉人应为上诉人开具相关发票,并赔偿由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张欠条是上诉人和经营者的业务往来,所以对质量问题不予认可。账单当时一审时已经认定,后来质疑上诉方提交的证据后,对方才要求鉴定。故希望法院查明事实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应支付货款而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由于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在原审中当庭对欠款事实表示无异议,故原审法院认定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哈尔滨市展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82163.50元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并未欠被上诉人货款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8元,由郑州宝谊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天文

                                             审 判 员  刘  静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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