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季永强因与被上诉人杨中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42:00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69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永强,男,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陈全营,信阳市平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中全,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中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季永强因与被上诉人杨中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季永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全营,被上诉人杨中全的委托代理人孙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0元,退还给上诉人季永强。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崔仁海 代理审判员 左立新
二0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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