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胡新龙因与被上诉人宋杰、陈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40:33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1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新龙,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 委托代理人何锐,女,197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杰,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 委托代理人杨勇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新龙因与被上诉人宋杰、陈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2)息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新龙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锐,被上诉人宋杰、陈燕的委托代理人杨勇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2)息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新龙预交上诉费4700元,退回上诉人胡新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加峰 审 判 员 李 虎 审 判 员 林照友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