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新峰、许新晓与王便赡养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38:33 |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平民申字第7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新峰,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新晓,女,汉族,1978年9月14日生。 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根,男,汉族,1937年11月 20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便,女,汉族,1938年10月24日生。 再审申请人许新峰、许新晓因与被申请人王便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平民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新峰、许新晓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便有经济能力,若王便愿意回家,许新峰、许新晓会赡养她,若王便不回家,许新峰、许新晓没有经济能力。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王便现已年老,且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许新峰、许新晓作为子女,应对王便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其它种种理由,消极推脱履行法定义务。故许新峰、许新晓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许新峰、许新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新峰、许新晓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玉昌 审 判 员 杨宏民 审 判 员 陈国峰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葛俊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