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靳政伟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37:02 |
|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内刑初字第132号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政伟,男,27岁,汉族,农民。2003年因犯非法持枪罪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5月22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黄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监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政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政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靳政伟在内黄县梁庄镇靳庄村西的南北大路上随意将正在骑山地车的张雁浩、刘通、李少刚截住,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靳政伟又伙同乔天浩对张雁浩、刘通、李少刚三人实施殴打,张雁浩、刘通、李少刚三人因被殴打而离开现场,在跑时扔下了三辆山地车,靳政伟将张雁浩的宝马牌山地车、刘通的捷安特牌山地车、李少刚的美利达牌山地车推走,后李少刚的美利达牌山地车被归还。张雁浩的宝马牌山地车、刘通的捷安特牌山地车经被告人靳政伟的家人送到梁庄派出所,后被返还。案发后,被告人靳政伟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靳政伟赔偿被害人刘通经济损失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靳政伟2003年因犯非法持枪罪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二年,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政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靳政伟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通的陈述;证人李一x、张xx、李二x、靳一x、靳二x、乔xx等人的证言;辨认嫌疑人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谅解书;被告人靳政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政伟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靳政伟犯罪后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政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周秀文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