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闫玉芝与被阎建德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36:46 |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平民申字第8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玉芝,女,汉族,1957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阎建德,曾用名闫建德,男,汉族,1946年10月31日出生,中平能化集团疗养院退休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新李堂91号。 再审申请人闫玉芝因与被申请人阎建德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平民二终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闫玉芝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生效判决以诉争房产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对闫玉芝提交的其他能够推断该房产属于遗产的证据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驳回闫玉芝的诉讼请求错误。是否办理产权登记,不影响公民对不动产物权的享有。(一)1965年,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带双方当事人到诉争的新李堂91号院居住,从最初的两间房屋,当事人之父闫永庆通过捡砖头、木料一点点盖起多间房屋。1969年,阎建德在此举办婚礼,其妻张荣花是在房屋建好的情况下才嫁到闫家。1981年,闫玉芝同样是在该房屋举办的婚礼,闫玉芝夫妇也一直在此居住。1985年,闫永庆患病,家里大小事宜由张荣花协调处理。1988年,张荣花出面与房产公司合作将旧房拆除,盖成现在的房子。以上诉争房屋来源情况证明该房屋是双方当事人父母的。(二)诉争房屋在新李堂91号院,张荣花1969年房屋建好后嫁入闫家,1972年户口迁到诸葛庙,新李堂和诸葛庙是两个不同的组织,一审中,阎建德辩称91号院是划给张荣花的宅基地违反客观事实。(三)一审中,街坊邻居的证词证明双方父母在此居住,后所在社区通过调查也证明闫永庆夫妇在此居住的事实,直到现在,无论是原村民组织,还是现在的社区,以及其他第三人均没有对诉争标的物提出异议,该房屋确属闫永庆夫妇所有。(四)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产权登记只是一种公示制度,是否办理产权登记不影响公民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与诉争房屋相邻的房屋也有很多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不办理产权登记的现象普遍存在。综上,诉争房屋属于双方父母遗产,原生效判决以没有办理产权登记驳回闫玉芝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对物权的相关规定。闫玉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闫玉芝诉请继承本市大众路新李堂91号院房屋,应举证证明该房屋系其父母遗产,亦即证明其父母生前对该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书,闫玉芝未举证证明该房屋经依法登记为其父母所有,或属于法律规定未经登记亦发生物权效力的除外情形,原生效判决以其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应无不当。闫玉芝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闫玉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闫玉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玉昌 审 判 员 杨宏民 审 判 员 陈国锋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