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孟全、马建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36:05 |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88号 |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孟全,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于洛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大东村,汝阳县“全顺”砂石场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建运,男,1962年3月3日出生于汝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汝阳县小店镇小店村,汝阳县“全顺”砂石场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孟全、马建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好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孟全、马建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孟全、马建运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汝阳县小店镇小寺村河滩林地开设“全顺”砂石场堆放砂石料。经鉴定,其非法占用的土地性质为一般用材林,总面积为19.9亩,已造成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的严重损坏。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退缴40万元作为所占用林地的复耕费用。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留安、张天心、张二旺、王占强、董顺兴等人的证言,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报告,公证书、租赁合同、协议、营业执照、采砂许可证、汝阳县公安局证明、罚没票据、案件移送书等书证,二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孟全、马建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面积达19.9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能缴纳复耕费用,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孟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马建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宁念渠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志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