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张世栋、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姚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人民政府、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34:0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25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栋,男,汉族,1949年8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徐新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姚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保军,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崔永祯,乡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区长。 委托代理人谢政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晨炜,男,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姚志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黎明,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宾,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世栋、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姚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人民政府、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世栋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新通,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阳,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国强、马银,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谢政武,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牛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6900元,退还张世栋;上诉费3845元,退还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姚庄村村民委员会。 审 判 长 郝鸿标 审 判 员 张永军 审 判 员 陈 予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秀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