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兴隆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33:54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源刑初字第55号 |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兴隆,男,34岁。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2年3月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4月10日被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战峰,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兴隆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兴隆及其辩护人周战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高兴隆与商丘中东石化公司业务员徐XX电话约定购买60吨国标0号柴油货到付款。2011年10月17日商丘中东石化公司按约定送60吨国标0号柴油到被告人高兴隆租赁的新密市苟堂镇交通石化加油站。被告人高兴隆在支付货款过程中利用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具的个人账户采取网银支付手段,利用跨行支付的时间差在40万元尚未跨行划拨之前,从存款中提现,从而造成商丘中东石化公司提供的收款人徐XX工商银行的账户在收到40万元划款信息后履行卸货约定,而实际没有收到该款。后在被害单位的多次催要下,支付部分货款后还欠26.9万元一直未支付。 2、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高兴隆电话同新乡巨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李X约定购买一车柴油货到付款。2011年11月16日新乡巨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按约定送80.03吨价值60余万元的柴油到高兴隆租赁的新密市平陌镇通达石化加油站,高兴隆支付7万余元尾款,利用其合伙人丁XX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具的个人账户采取网银支付手段,利用跨行支付的时间差在60万元尚未跨行划拨之前,从60万存款中提现10万元,从而造成新乡巨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收款人李X的农村信用社账户收到60万元划款信息后履行卸货约定,而实际没有收到该款。后来在被害单位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人高兴隆支付5万元货款,现仍欠55万元一直未支付。 3、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高兴隆以租赁的加油站名义与漯河中油销售公司签订了一年的93号汽油购销合同。漯河中油销售有限公司按约定分别于2011年12月9日、10日分两次给高兴隆送两车汽油(共计70.55吨,共价值539707元)。被告人高兴隆收到汽油后,于12月10日支付10万元首次付款后不按约定支付余款,后经漯河中油销售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人高兴隆逃避支付,现欠43.9万元未支付。 4、2012年元月8日,三门峡市昌盛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崔XX电话联系被告人高兴隆约定购买汽油货到付款。9日凌晨三门峡市昌盛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定运送一车汽油(33.82吨价值27万余元)到被告人高兴隆租赁的新密市平陌镇加油站。被告人高兴隆利用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具的个人账户采取网银支付手段,利用跨行支付的时间差在27万元尚未跨行划拨之前,高兴隆立即从存款中提现,从而造成三门峡市昌盛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款人王XX的账户收到27万元划款信息后,而实际没有收到该款。后来在被害单位的多次催要下,高兴隆仅支付给7万元货款,现欠20余万元一直未支付。 5、2012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高兴隆电话同被害人李X约定运送一车国标0号柴油到新密市被告人高兴隆指定的地点,货到付清之前欠款和该车油款。2月28日被害人李X按约定派人运送一车国标0号柴油(共计35.52吨,价值302400元)到被告人高兴隆租赁的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被告人高兴隆将该车柴油直接低价卖给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并给该厂负责人王利X提供被害人李X账户,对被害人李X隐瞒该事实让王利X给李X转款14万元,自己给李X转款12万元及现金2400元分别支付之前欠款16万元及该车部分油款102400元,现欠20万元一直未支付。 6、2012年3月5日,被告人高兴隆经刘战联系被害人延XX购买成品油,货到付款。被告人高兴隆在被害人延XX运送第3车成品油时欠66236元油款未支付,双方又约定运送第4车成品油时付清之前所欠油款及该车油款。3月6日被害人延XX按约定送第4车成品油(33.41吨共价值286323.7元)到被告人高兴隆租赁的平陌镇通达加油站后,被告人高兴隆利用高XX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具的个人账户采取网银支付手段,利用跨行支付的时间差在35.27万元尚未跨行划拨之前,高兴隆立即从存款中提现,从而造成被害人延XX提供的收款人刘军梅账户收到35.27万元划款信息后,而实际没有收到该款。后来在被害人的多次催要下,刘占涛支付给延XX66800元货款,现欠285759.7元一直未支付。 案发后,丁XX家属退回现金2万元,刘战家属退回现金4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有抓获经过、石油产品购销协议、中国农业银行信息查询单、证人范XX等证言、被害人延XX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高兴隆的供述等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高兴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兴隆辩称自己在合同履行中虽不能及时支付油款,但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兴隆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诈骗手段,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高兴隆租用他人的两个加油站做成品油生意,该加油站经营许可证的范围为零售。在其期间,高兴隆让出售石油方送货到指定地点并约定货到付款。油品送到后,高兴隆以现金形式支付少量货款,称余款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支付。高兴隆利用自己或丁XX等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为供油方转账,在对方收到货款转账信息后误认为货款已到账并卸货,高兴隆利用跨行支付的时间差,将转账账户上的转账金额提现或转出,造成转账账户余额不足,转账不能成功,致被害人交付成品油后实际没有收到该货款。经被害人多次催要,高兴隆仅支付部分货款,向对方出具欠条,至案发时大部分货款未付,从而达到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高兴隆与商丘中东石化公司业务员徐XX电话约定购买60吨国标0号柴油,货到付款。2011年10月17日商丘中东石化公司按约定送60吨国标0号柴油到高兴隆租赁的新密市苟堂镇交通石化加油站。商丘中东石化公司收到其提供的徐XX工商银行的账户已收到高兴隆转账40万元的信息后,通知司机给高兴隆卸货。此时高兴隆从转账户上提现造成转款余额不足,银行不能成功转款。在被害单位的多次催要下,高兴隆支付部分货款后出具欠条,至案发还有26.9万元货款未支付。 2、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高兴隆电话同新乡巨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李X约定购买一车柴油,货到付款。2011年11月16日新乡巨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按约定送80.03吨价值60余万元的柴油到被告人高兴隆租赁的新密市平陌镇通达石化加油站,高兴隆称在网上以丁XX的名义给李X转款了60万元,让李X卸货,并以现金支付了7万余元尾款。李X收到60万元转款信息后误认为钱已到账,货款结清。高兴隆从丁XX的转账户上提现造成转款余额不足,银行不能成功转款。李X发现实际没有收到该款后多次催要,高兴隆支付5万元货款并出具55万元的借条,55万元一直未支付。 3、2012年元月8日,被告人高兴隆与三门峡市昌盛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崔XX电话联系约定购买汽油,货到付款。9日凌晨,该公司按约定运送一车汽油(33.82吨价值27万余元)到被告人高兴隆租赁的新密市平陌镇加油站。高兴隆称在网上给其指定的收款人王XX账户转款27万余元,让该公司卸货。该公司收到27万余元转款信息后误认为钱已到账而卸货。高兴隆从其转款账户上提现造成转款余额不足,银行不能成功转款。该公司发现实际没有收到该款后多次催要,高兴隆支付7万元货款,欠20余万元一直未支付。案发后高兴隆通过其家属向被害单位退赃21000元。 4、2012年3月5日,被告人高兴隆经刘战联系被害人延XX购买成品油,约定货到付款。高兴隆在被害人延XX运送第3车成品油时欠66236元油款未支付,双方又约定运送第4车成品油时付清之前所欠油款及该车油款。3月6日被害人延XX按约定送第4车成品油(33.41吨共价值286323.7元)到被告人高兴隆租赁的平陌镇通达加油站后,高兴隆称在网上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刘军梅账户转款35.27万元,让被害人延XX卸货。被害人收到35.27万余元转款信息后误认为钱已到账而卸货。当日高兴隆又从高XX的转款账户上给他人转出20万元,造成转款余额不足,银行不能成功转款。在被害人的多次催要下,刘战支付给延XX66800元货款,现欠285759.7元一直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出具个人网银跨行转账流程说明,证实通过该行个人网银跨行转账时,该行提供了为对方客户短信息提醒服务,但此功能仅为提醒不能作为实际到账依据,该交易需要该行网点进行人工落地处理,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与客户发起转账时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时间间隔内,持卡人如果将卡内资金转出,造成卡内余额不足,则此笔转账交易不能成功。 2、短信照片,证实徐XX、李X等人收到高兴隆通过自己及利用丁XX、高XX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名义向客户转款的信息,具体内容为:“徐XX,您好。本行客户高兴隆于2011年10月17日向您最后4位为0664的工商银行账号转入400000元,特此提醒您进行核实。[中国农业银行]”等类似内容。 3、收条、欠条、还款计划、证明等,证实高兴隆在客户发现转款未到账向其催要货款时,向客户分别出具收条、欠条、还款计划、证明。 4、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高兴隆通过自己和丁XX、高XX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客户的其他银行账户转款后,又分别提现或转款,造成提现或转款后余额不足。 5、营业执照,证实商丘中东石化公司、三门峡市昌盛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情况。新密市平陌通达加油站的工商信息查询、租赁经营协议,证实高兴隆租用他人的加油站从事经营,该加油站的范围为零售。 6、收到条,证实高兴隆通过其家属向被害单位三门峡市昌盛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赃21000元。 7、证人证言。 证人范XX、徐XX、刘XX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7日,高兴隆与商丘中东石化公司业务员徐XX联系购买柴油,商定货到付款。货送到后,高兴隆支付了98000元,下余40万元说从网上支付。徐XX收到通过网银已转账40万元的短信后,卸货并离开。当天发现没收到40万元油款,就返回去找到高兴隆让其出具了一份未收到钱的证明。高兴隆故意以跨行转账(农行转工行)的手段骗取油款。经催要至今有27万元的油款未还。 证人李X证言,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高兴隆电话同新乡巨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李X约定购买一车柴油货到付款,李X等人给高兴隆送油到平陌镇加油站,高兴隆说让其先卸油,并要李X的手机号和银行卡号说是打款。李X因收到60万元转账的短信就卸了油。后高兴隆告诉李X已转了60万元,又现场给李X78654元的现金,李X认为货款已结清,就回去了。次日查询银行卡内没有60万元。18日找到高兴隆催要货款,高兴隆说可能打错了,又支付5万元,并出具了收条、欠条。多次催要尚有55万元未付。高兴隆故意用跨行转账的方式骗取钱财。 证人崔XX、王XX、常XX、陈XX等人证言,证实2012年元月8日,被告人高兴隆与三门峡市昌盛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崔XX电话联系约定购买汽油货到付款。9日凌晨该公司按约定运送一车汽油(33.82吨价值27万余元)到高兴隆指定的新密市平陌镇加油站,下午五点多,高兴隆称在网上给该公司指定的收款人王XX账户转款27万余元,让该公司查收。该公司收到短信误认为钱已到账就卸货后回去了。经查公司未收到27万余元转款,公司多人多次找高兴隆,高兴隆才给其70560元货款,写下欠条及还款计划,后不按计划还款。 1、被害人陈述。延XX陈述,证实2012年3月6日给高兴隆送油时商定把前三车的尾款和这第四车油款一起结清。2012年3月6日晚21时,高兴隆电话称已给延XX指定的刘军梅银行卡上打了两笔油款,问他收到短信没有,延XX查看两则短信“高XX转入油款199900元、152800元”等内容,认为货款收到,就让司机卸货。过了两天,查货款未到账,认为被骗。向联系人刘战催要油款,刘战给他打款66800元。 2、被告人高兴隆供述。其对上述指控中欠客户油款数额认可。但辩称其从银行卡中提现或转钱是其权利,欠款是因资金紧张,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上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二、2012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高兴隆电话同被害人李X约定运送一车国标0号柴油到新密市高兴隆指定的地点,并称货到付清之前16万元的欠款和该车油款。2月28日被害人李X按约定派人运送一车国标0号柴油(35.52吨,每吨8500元,共计价值302400元)到高兴隆指定的自称是自己开办的一个炼油厂内(实际该厂是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高兴隆仅租赁厂里的油罐)。在此之前,高兴隆于2012年2月27日同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负责人李志奇联系卖给该厂一车柴油,高兴隆称8100元/吨,价格便宜是因他给客户已付200万元且不要发票。2月28日,李X派人送油到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高兴隆电话告诉李X只管卸车,他去银行取钱,卸完后结清油款。司机卸完油后,高兴隆回来后说没取到现金,只支付2400元现金给司机。后李X收到高兴隆汇款26万元(支付其原欠款16万元和该车油款中的10万元),高兴隆给司机另出具了20万元的欠条。高兴隆承诺次日早上付款。次日李X与其联系催要,无法联系。李X去炼油厂找高兴隆,听李志奇之妻王利X说高兴隆仅租用其油罐,该车油高兴隆已卖给李志奇,货款287550元已付。高兴隆现欠李X20万元一直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营业执照,证明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志奇。 合作协议,证明高兴隆租用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的油罐。 欠条,证实高兴隆于2012年2月28日出具了欠李X油款20万元的欠条。 银行交易收据,证明王利X于2012年2月28日、2012年3月1日分别向高兴隆及其指定的他人账户转账120000元、27550元。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X陈述,证实2012年2月28日被害人李X按约定派人运送一车国标0号柴油(35.52吨,每吨8500元,共计价值302400元)到高兴隆指定的他称是自己开办的一个炼油厂内,约定结清之前的16万元油款和该车油款。高兴隆电话告诉李X只管卸车,他去银行取钱,卸完后结清油款。李X因误信该厂是高兴隆的,即开始卸油。高兴隆回来后称没取到款,支付2400元给司机。李X的银行卡上收到26万元,李X让高兴隆给司机出具了20万元的欠条,高兴隆承诺次日早上付款。次日李X与其联系催要,无法联系。李X去炼油厂找高兴隆,被李志奇之妻王利X告知高兴隆仅租其油罐,李X的那车油当天已卖给李志奇,货款已付。现高兴隆欠李X20万元未付。 3、证人证言。王利X证言,证明高兴隆于2012年2月27日同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负责人李志奇(证人的丈夫)联系卖给该厂柴油,高兴隆称价格便宜是因他给对方已付200万元且不要发票,约定以8100元/吨卖给李志奇一车油。次日有人拉一车油到其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在厂里卸货后,高兴隆给王利X提供三个账户,王利X共计付款287550元(给李X账户转14万元,给高兴隆账户转款12万元,给刘战星账户转27550元),已结清货款。后有人到厂里找高兴隆索要油款,才知道高兴隆以她的厂设局骗人。 以上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高兴隆以租赁的加油站名义与漯河中油销售公司签订了一年的93号汽油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交货方式、付款期限等内容。漯河中油销售有限公司按约定分别于2011年12月9日、10日分两次给高兴隆送两车汽油(共计70.55吨,共价值539707元)。被告人高兴隆收到汽油后,于12月10日支付10万元首次付款后不按约定支付余款,后经漯河中油销售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人高兴隆未支付,至案发欠43.9万元未支付。案发后其家属退还12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有产品购销协议、欠条、赵XX和张X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高兴隆及其辩护人辩称该笔指控中高兴隆与漯河中油销售公司签订有购销合同并约定有履行期限,高兴隆虽有违约行为,属经济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发后,丁XX家属退回现金2万元,刘战家属退回现金4万元。有扣押物品清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兴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利用跨行转账的手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用银行跨行转账存在时间差及银行提供的网银短信服务等,虚构了已向对方付款的事实,使对方误认为已结清货款从而卸货离去,在对方发现款未到账向其追要货款时仅支付小部分油款,下余货款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高兴隆虚构事实骗取客户信任后,采用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方法,直接将客户的成品油转卖给他人,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货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兴隆及其辩护人辩称高兴隆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高兴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手段骗取漯河中油销售公司价值43.9万元的成品油,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高兴隆及其辩护人对该部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高兴隆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兴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李友峰 审 判 员 陈 晓 审 判 员 刘亚伟
二〇一三年 八 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英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