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伍小伟与被告刘瑞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31:24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汝民初字第1502号 |
原告伍小伟,曾用名伍纪伟,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瑞,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伍小伟与被告刘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瑞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的证人伍小松、伍国立、伍清泉、伍健辉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小伟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7日,双方在三桥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4月30日生育一子伍健辉。由于原告工作性质决定需经常出差,顾不了家,导致原、被告感情出现问题。2009年11月,被告将个人衣物带走外出务工,断绝与家人联系。2012年原告曾起诉要求与刘瑞离婚,后撤回起诉。被告至今杳无音信。原告伍小伟请求与被告刘瑞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伍小伟与被告刘瑞,于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7日在三桥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4月30日生育一子伍健辉。由于原告伍小伟工作上需要经常出差,不能照顾家,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11月,被告刘瑞外出务工后,断绝与家人联系。2012年原告曾起诉要求与刘瑞离婚,后撤回起诉。被告至今杳无音信,二人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婚前财产:“康佳”21吋彩电一台、九组合衣柜一套、木质双人床一张;被告婚前财产:棉被二双、太空被一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为据,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离婚纠纷。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互帮互助,和睦相处。从原、被告双方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一子这一情况看,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自2009年11月外出务工后至今下落不明,严重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被告有家不归的行为相对原告来说没有尽到一位做妻子的责任,相对子女来说没有尽到一位做母亲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伍小伟请求与被告刘瑞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刘瑞下落不明,故原、被告离婚后其子伍健辉仍应跟随原告生活。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前财产应归各自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伍小伟与被告刘瑞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之子伍健辉由原告伍小伟抚养,被告刘瑞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原告婚前财产:“康佳”21吋彩电一台、九组合衣柜一套、木质双人床一张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财产:棉被二双、太空被一双归被告所有。上述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割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方保利 审 判 员 叶海宽 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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