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29:5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24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全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旭岑,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云,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玉飞,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卫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旭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曹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81元,退还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郝鸿标 审 判 员 张永军 审 判 员 王 雷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秀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