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玉发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21:03 |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75号 |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玉发,绰号“林子”,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于舞钢市,身份证号码4104811979100330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尹集镇尹集村68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被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汝阳县看守所。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玉发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珮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玉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尹玉发伙同周金平、张明杰(均已判刑)到山西省临县招贤镇工农庄村,将高荣强修理厂的机油等物盗走,经鉴定价值1530元。 (2)2011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尹玉发伙同周金平、张明杰到山西省临县招贤镇工农庄村,将高更新修理店的电焊机一台、氧气瓶一个盗走,经鉴定价值分别为1548元、600元。 (3)2011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尹玉发伙同周金平、张明杰到山西省离石区王家塔小学二楼,将王家塔村村部的联想电脑、电视等物盗走,经鉴定价值分别为640元、2570元。 (4)2011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尹玉发伙同周金平、闫汉民、张明杰(已判刑)到汝阳县大安乡大安村的三叉路口,将张五有车上的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为1358元。 (5)2011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尹玉发伙同周金平、张明杰窜至汝州市临汝镇西村,将闫利军搅拌机上的电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为738元。 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尹玉发的供述、同案罪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尹玉发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尹玉发在有期徒刑一至三年间量刑。 被告人尹玉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尹玉发伙同周金平、张明杰(均已判刑)窜至山西省临县招贤镇工农庄村,将高荣强修理厂的机油、黄油等物盗走,该机油和黄油经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42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尹玉发的供述。供述称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周金平、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我们三人在招贤镇路边一间屋子内偷了六桶机油、一个小焊机、一个氧气瓶,焊机上带的有一根焊把线。这次偷得东西是我不认识的男子开车拉到临汝镇卖了,给我分了300元左右。 2、罪犯周金平的供述。供述称张明杰到柳林镇的第二天晚上,…由张明杰驾驶工具车,我坐在上面,林子骑着摩托车在前面走,到了一家修理汽车的门市,林子用工具把门市的门锁捅开进到里面,我们三人把里面的六桶机油搬出来放到车上就走了。机油放在马国新的修理店转卖给临汝镇临北村的杨灿了。 3、罪犯张明杰的供述。供述称2011年10月1日,周金平打电话让我到吕梁市教他开车,到吕梁市的第二天晚上10时左右,在周金平的带领下到了公路边,那里停了一辆没有牌子的五菱双排座面包车,周金平让我把车开上,他带领我们转到了一个修理店的大院子,我开车在外面等,周金平和林子一会进去偷出来了六桶机油、两桶黄油装到工具车上。 4、被害人高荣强的陈述。陈述称2011年10月2日早上,发现我修理厂丢了五桶十八升装的柴油机油,其中一桶是路路达牌,另外四桶是威爵士牌,还有两桶黄油牌子我记不清了。 5、证人杨灿斌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4日左右在马国新修理店买过机油和黄油,一共买了四桶机油和两桶黄油。机油每桶14升,黄油我不知道,一共掏了1200元。 6、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柴油机油4桶价值1040元、黄油2桶价值380元。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以上事实。 (二)2011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尹玉发伙同张明杰等人到山西省临县招贤镇工农庄村,将高更新修理店的电焊机一台、氧气瓶一个盗走。经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分别为1548元、600元。 1、被告人尹玉发的供述。供述称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周金平、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我们三人在招贤镇路边一间屋子内偷了六桶机油、一个小焊机、一个氧气瓶,焊机上带的有一根焊把线。 2、罪犯张明杰的供述。供述称10月2日晚上,周金平和林子两人从车上下去准备偷车上的电瓶,…停了一会他两说车上的电瓶焊着弄不下来,然后他两从那个修理厂的窑洞里偷出来了一台电焊机和一个氧气瓶。当时在吕梁市离石区卖给一个收废品的人了,一共卖了800元钱。 3、被害人高更新的陈述。证实高更新于2011年10月2日到山西省临县派出所报案称,2日早上发现临县工农庄煤矿附近的电焊部被盗一台BX1500型交流电焊机一台、氧气瓶一个、把线30米等物。 4、证人薛九保(高更新之妻)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日晚,其家在工农庄的门市被盗德国德莱司机电有限公司产的BX-500型交流弧焊机一台、氧气瓶一个和把线等物。 5、辨认笔录。经张明杰辨认,临县招贤镇工农庄村路南一排平房窑洞由西向东数第三间窑洞平房是盗窃氧气瓶等物品的地点。 6、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的德国产BX-500型电焊机价值1548元、氧气瓶价值600元。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 (三)2011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尹玉发伙同周金平、闫汉民、张明杰窜至山西省离石区王家塔小学二楼,将王家塔村村部的联想电脑、电视等物盗走,该电脑、电视经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分别为640元、2573元。案发后,张明杰亲属将盗窃的电脑、电视主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尹玉发的供述。供述称我、周金平、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我们三人到王家塔小学偷了一台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一台大液晶电视,…给我分了大概五六百元钱。 2、罪犯周金平的供述。供述称2011年10月初,我和张明杰、林子在离石区与平阳县交界处盗窃一台液晶电视,一台电脑,偷完后我和张明杰林子就回来了。 3、罪犯张明杰的供述。供述称周金平、“林子”…我们转到一个学校,翻墙进去,在一个房间里发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和一台电脑,我们三个人把电视机、电脑显示器、主机搬上车。 4、被害人杜勇奇的陈述。陈述称2011年10月2日早上,我们村支部班子到我们村位于王家塔小学二楼的会议室开会,发现会议室的窗户开着,会议室的电脑、液晶电视、投影仪被盗了。电脑是联想电脑,黑色的主机,显示器是联想液晶显示器,液晶电视是康佳电视。 5、辨认笔录。经周金平的指引和辨认,王家塔小学办公楼二楼由西向东数第三间办公室是其与张明杰等人实施盗窃电脑、电视等物的地点。 6、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联想电脑价值640元、电视价值2573元。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以上事实。 (四)2011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尹玉发伙同周金平、闫汉民、张明杰(均已判刑)等人窜至汝阳县大安乡大安村的三叉路口,将张五有车上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35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尹玉发的供述。供述称2011年10月份一天晚上,我与周金平、还有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我们四人到汝阳县和临汝镇搭界的一个乡的路边,路边停了一辆大货车,我们三人将大货车的两块电瓶卸下来偷走了,最后大概给我分了100多元钱。 2、罪犯周金平的供述。供述称回来后的第二天晚上,我和林子、闫汉民坐在车上到大安村的三叉路口,张明杰坐在车上没有下车,我负责放哨,林子和闫汉民到车跟前,林子掂了两块石头在旁边立着,闫汉民把一辆大货车上的两块100A的电瓶卸下来搬到工具车上拉走了,拉到临汝镇由张明杰给卖了,给我分了50元钱。 3、罪犯张明杰的供述。供述称我与周金平、闫汉民、林子到大安往蔡店路口那里,发现一辆后八轮货车,我开着车,周金平、林子、闫汉民三人去把车上的两块电瓶拆了装到车上,我们就回临汝镇了,第二天早上我去把电瓶卖给过路的收废品了,每人分了100元钱。 4、罪犯闫汉民的供述。供述称大概是2011年10月4日或5日晚上,我与周金平、林子坐张明杰开的面包车到大安车站,我下来车放风,周金平和林子将路边停放的一辆红色后八轮货车的两块电瓶拆掉,放到我们开的车上就回张明杰家了。两天后张明杰给我了100元。 5、被害人张五有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5日凌晨2点30左右,发现我停在大安车站十字街的货车上的两块电瓶被盗。 6、辨认笔录。张明杰辨认盗窃货车电瓶的地点为大安村大蔡路十字路口。 7、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358元。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以上事实。 (五)2011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尹玉发伙同周金平、张明杰等人窜至汝州市临汝镇西村,将闫利军搅拌机上的电机盗走。经鉴定,该电机价值73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尹玉发的供述。供述称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周金平还有一个我不认识,在临汝镇村里边路边盗窃了一个搅拌机上的电机。电机是我不认识的男子卖了,卖了多少钱,给我分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2、罪犯周金平的供述。供述称10月6日晚上1、2点钟,张明杰骑着他的摩托车带着我和林子在临汝镇转,见有四台搅拌机在村里边的路边停着,其中一台的电机螺丝能卸掉,我在一边放哨,林子和张明杰一起把搅拌机上的电机卸掉用摩托车带走了。电机由张明杰和林子去卖了,我分了50元。 3、罪犯张明杰的供述。供述称我们从吕梁市回来后,林子说弄点路费就想回家了。我开上车和周金平、林子将临汝镇路边一台搅拌机上的电机拆下来装到车上,拉到临汝镇钢厂边的大渠边上,第二天早上我去把电机卖给一个路边收废品的,每人分了100元钱。 4、被害人闫利军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4日早上,发现放在临汝镇临西村闫建仓家的院墙边的一台搅拌机上的电机被盗。 5、辨认笔录。张明杰辨认临汝镇临西村闫建仓前门就是10月4日晚伙同周金平、林子盗窃一台电机的作案地点。 6、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窃电机价值738元。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证人张利杰的证言。证实张明杰之妻让其于2011年10月14日,将涉案的两台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一台电视等物主动退交至公安机关。2、辨认笔录四份及情况说明。经周金平、张明杰、闫汉民分别辨认,河南省舞钢市尹集镇尹集村尹玉发即参与盗窃犯罪的“林子”;尹玉发辨认和其共同参与盗窃的有周金平、张明杰。3、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尹玉发曾因盗窃被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1年9月14日刑满释放。4、刑事判决书。证实周金平、张明杰、闫汉民 均已判刑。5、情况说明。证明尹玉发于2013年3月25日在郑州火车站进站口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玉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8877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玉发曾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玉发犯盗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宁念渠 审 判 员 解晓生 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
二 〇 一 三 年 八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马志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