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马骏、余政威、吕敏恒诉被告高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15:33 |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08号 |
原告马骏,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 原告余政威,男,2005年8月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马骏,女,(系原告余政威之母)。 原告吕敏恒,女,1950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娟,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高岭,男。 原告马骏、余政威、吕敏恒诉被告高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骏、余政威、吕敏恒诉称,被告高岭于2009年5月8日,给余斌出具借条,借款50000元。2011年5月17日,我们找到被告,被告偿还了5000元,后又偿还15000元,其余款项推诿不还。因余斌于2012年10月1日病故,我们作为余斌的法定继承人,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高岭承担。 本院认为,三原告所诉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高岭,其工作单位为南阳市自来水公司水利修配科。经本院调查,被告高岭现已不在该单位上班,本院按原告所诉被告高岭的住址南阳市滨河路,经过查找,也未能找到。原告可待被告高岭的具体住址确定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骏、余政威、吕敏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马骏、余政威、吕敏恒。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庭递交上诉状,并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附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守衔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