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素敏与王午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17:16 |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平民申字第6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素敏,女,汉族,1965年4月11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午亮,男,汉族,1963年8月29日生。 再审申请人王素敏因与被申请人王午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平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素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就驳回王素敏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王素敏并未提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再审审查期间也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 综上,王素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素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窦士报 审 判 员 徐冠军 审 判 员 张曙光
二О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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