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程全国交通肇事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14:37 |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宛龙刑再字第26号 |
原审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程全国,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2)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全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宛龙刑初字第4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全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涉及到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被告程全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29542元。原审民事被告赵明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华敏、刘中泽、刘勇、刘猛及被告人赵明全对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南刑一终字第00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程全国赔偿华敏、刘中泽、刘勇、刘猛各项经济损失10.5万元,华敏、刘中泽、刘勇、刘猛表示对程全国的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赵明全赔偿华敏、刘中泽、刘勇、刘勇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该赔偿金已全部交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保管。对于刑事部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我院,建议对本案刑事部分进入再审。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宛龙刑立监字第003号刑事裁定书,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程全国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2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程全国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卧龙区青华镇袁叶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杨官寺村段时,与在该路上步行的刘xx相撞,造成刘xx经医治无效于2012年3月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程全国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程全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中泽等人诉称,2011年12月2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程全国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刘xx相撞,造成刘xx受伤的交通事故,之后刘xx死亡。请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程全国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程全国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明全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72391元。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了被告人住院清单医药费收据等证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72391元。 原审被告人程全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对民事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暂无力支付。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赵明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明全无过错,也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查明:2011年12月2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程全国酒后来到同村村民赵明全家,将赵明全停放在门口的两轮摩托车骑走。此时,赵明全的妻子在屋内听到动静,出来发现摩托车不见,看见程全国的电动车停在门口。被告人程全国酒后无证驾驶该两轮摩托车,沿卧龙区青华镇袁叶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杨官寺村段时,与在该路上步行的刘xx相撞,造成刘xx重伤的交通事故。后刘在南阳医专附属医院治疗55天,于2012年3月3日6时在家中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程全国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无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刘xx系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杨官寺农民,受伤后被送往南阳医专附属医院治疗55天,住院时间为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2月20日,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花费医疗费10298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全国供述:我中午喝酒了,当晚骑赵明全的摩托车,没有驾驶证。我的电动车没电了,去赵明全家是借还是直接推走记不清了。我驾驶摩托车撞伤了刘xx,后来刘xx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x证言证实: 2011年12月27日晚7点多,我和爱人刘xx、聂梅华一起去村南头超市买东西。在路上走着,听见后面有很大的摩托车声音,还没反应过来,车就撞到我爱人身上,我去扶她,摸到头上都是血,就赶快叫人打了120,拉到卫校••••• (2)证人聂x证言证实: 2011年农历十二月初三晚上,我嫂子刘xx夫妻拉上我一起去村南头超市。我们在路上走着,从后面过来一辆摩托车,一下把刘xx撞倒了。本村有人认识说骑摩托车人的是邻村大袁营的叫程全国。 (3)证人琚x证言证实: 2011年12月底一天晚上,我听到响声出去看,用手电筒照见骑摩托车的人是袁营的,姓程。我就通知他家属过来,他们一起去了医院。在现场我还见到赵明全,提到摩托车,他就说摩托车是他的。 (4)证人赵x证言证实: 2011年12月27日晚上八点左右,我听说程全国出事故了就赶到现场•••••当晚我不在家,听我媳妇说摩托车不见了,屋内多了一辆电动车,她就说肯定是程全国骑走的。 (5)证人张x证言证实(赵明全妻子,到庭作证): 那天我们吃完饭,我在后院洗碗,洗完出来发现自家的摩托车不见了,但有程全国的电动车在我家门前停放着,我就想着是程全国把摩托车骑走了。后来听儿子说程全国出事了,我就让儿子跟他爸去现场。 3、鉴定意见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宛公交认字【2012】第FA004号 认定程全国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无责任。 (2)血醇鉴定报告: (宛)公(交)鉴(酒)字【2011】01019号 鉴定结果:送检的程全国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0.20mg/100ml。 4、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3)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 (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死亡证明 民事被告赵全明的代理人提供了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供了被害人刘xx在南阳医专附属医院的入院证、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汇总、出院证、收费票据、赔偿清单以及案例判决书等证据。 原审认为,被告人程全国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全国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程全国应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2984元、护理费6762元、误工费995元、为康复所需的营养费1650元、丧葬费15151元、交通费酌定2000元,共计人民币129542元。故判决:一、被告人程全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程全国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9542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明全与被告人程全国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另查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南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双方民事赔偿已调解且已履行。 本案认为,原审被告人程全国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全国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人程全国认罪态度较好,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向受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受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程全国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原判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宛龙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程全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吉祥 审 判 员 聂守衔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工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