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吴学峰诉被告薛桂英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11:30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北民调初字第216号 |
原告吴学峰,男,1955年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韦淑芬,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桂英,女, 1955年3月25日生。 原告吴学峰诉被告薛桂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学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桂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学峰诉称,1979年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在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不错,但是随着生活琐事的增多,双方渐渐产生矛盾,感情出现问题,但是为了女儿的成长,一直维持着婚姻关系。随着女儿渐渐长大成人、结婚、生子,原、被告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感情更加破裂。被告甚至领着娘家人及朋友对原告及其邻居大吵大闹,导致原告心里受到严重伤害,从2009年10月份,被告已经基本不回家,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已经有名无实。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薛桂英未到庭,书面辩称,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出现问题是在1995年,原、被告搬迁到文峰区西关园街饮食机械厂家属院居住时,当时原告失业在家,被告早出晚归工作,原告与邻居关系开始暧昧,成双成对出入,让人误会,被告曾多次劝说原告不要再和邻居来往,但是原告不听劝说,反而责骂被告。结婚多年以来,被告辛勤苦干,支撑家庭,照顾原告,为盼原告回心转意,在原告发生事故后,细心照顾,但是被告仍然不注意影响,动手赶被告离开,被告才让家人过来找原告理论。双方矛盾逐渐上升,原告将家里钥匙换新不让被告居住。现在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愿意,但是要求分割房产,位于文峰区饮机厂家属院的房屋归被告,并要求原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0年4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纱厂路金属公司家属楼3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59.43㎡),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办事处官员路饮机厂家属楼3单元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92.98㎡)。原、被告对两套房屋进行竞价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均不申请对两套房屋进行价格鉴定。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同意,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纱厂路金属公司家属楼3号房屋和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办事处官员路饮机厂家属楼3单元2号房屋两套,因原、被告对两套房屋竞价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也均不申请对两套房屋进行鉴定,无法查证两套房屋的价值,无法进行分割,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吴学峰与被告薛桂英离婚; 二、驳回原告吴学峰、被告薛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学峰负担150元,被告薛桂英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缪惠玲 代理审判员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少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