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章糙与连关营、连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10:58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汝民初字第710号 |
原告李章糙,男,1949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连关营,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连武卫,又名连武伟,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章糙与被告连关营、连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决定受理。并依法向被告连关营、连武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章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关营、连武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章糙诉称:被告连关营在2011年9月17日借我现金30000元,日利率万分之十,期限3个月,自2011年9月17日至2011年11月17日。双方约定按月交息,到期本息全清,过期加息100%。并有被告连武卫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被告连关营分别于2011年10月18日、2011年11月20日、2011年12月17日各付息900元。剩余本息经多次讨要至今,被告拒不归还。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约定利息;被告连武卫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连关营、连武卫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连关营在2011年9月17日借原告现金30000元,日利率万分之十,期限3个月,自2011年9月17日至2011年11月17日。双方约定按月交息,到期本息全清,过期加息100%。并由被告连武卫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被告连关营分别于2011年10月18日、2011年11月20日、2011年12月17日向原告付息900元。剩余本息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 上列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被告连关营向原告李章糙出具的借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连关营向原告李章糙借款,有欠条为凭,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本金是应该的。但原告的利息约定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违反法律规定,高于部分不予保护,原告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连武卫在李章糙与连关营借据中签有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连武卫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关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章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从2011年12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被告连武卫对连关营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连关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聚 光 审 判 员 胡 忠 义 审 判 员 冯 利 亚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晓 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