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志强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09:18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牟刑初字第36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强,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被告人王志刚,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上列二被告人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5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先后于同年6月10日、6月20日、7月22日分别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3)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强、王志刚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 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强、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日8时许,被害人袁某某到中牟县公安局三官庙派出所为其妻子李某某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告人王志刚、王志强看见后,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志刚、王志强对被害人袁某某拳打脚踢,将被害人袁某某打伤。经鉴定,袁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志强、王志刚与被害人袁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8时许,被害人袁某某到中牟县公安局三官庙派出所为其妻子李某某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告人王志刚、王志强看见后,与袁某某发生争吵,后王志刚、王志强对袁某某拳打脚踢,将其打伤。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志强、王志刚与被害人袁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人民币80 0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强、王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某陈述,证人张马仓、马书合、李保柱证言,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强、王志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均为主犯,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对二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二被告人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综合酌定,双方因民间纠纷引发厮打,被害人予以谅解,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法定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自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明杰
附:本案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五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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