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新霞诈骗罪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05:19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118号 |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新霞,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诈骗,2012年8月23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黄岛派出所抓获并羁押,2012年8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新霞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新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任新霞从郜向辉板厂拉走价值4万多元的板皮,支付货款3万元后逃匿。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板皮价值12008元。 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任新霞从徐耀江板厂拉走价值3玩余元的板皮,支付货款300元后逃匿。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板皮价值35850元。 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任新霞从李红彩板厂拉走价值5万余元的板皮,支付货款3万元后逃匿。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板皮价值25359元。 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任新霞从王国林板厂拉走价值8.5万余元的板皮,支付货款50000元后逃匿。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板皮价值35040元。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任新霞从马建军板厂拉走价值5万余元的板皮,通过赵顺喜支付货款1万元后逃匿。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板皮价值39886元。 2012年7月份,被告人任新霞从王向华板厂拉走价值5万余元的板皮,支付货款4.5万元后逃匿。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板皮价值5073元。 就上述指控事实,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任新霞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郜向辉、徐耀江、马建军、李红彩、王向华、王国林等人的陈述、证人赵XX、宋XX、任XX、刘X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新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新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表示李红彩的钱其已经给了,同时只欠王向华2500元。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任新霞从郜向辉板厂拉走价值4万多元的板皮,支付货款3万元后逃匿。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板皮价值1200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新霞供述:在庭审中,被告人任新霞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郜向辉陈述:2012年7月26日晚上,任新霞有到其板厂拉走554包,价值4万多元,任新霞没有把剩下的一万多元钱给其,打任新霞手机提示是关机状态,以后没有再和任新霞联系上。2012年8月7日上午,其几个人到了南阳镇平县马山口镇找任新霞,也没有找到。货被拉走的还有马建军、王国林、徐耀江、小红。3、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郜向辉木板158包,每包76元,共计12008元。 二、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任新霞从徐耀江板厂拉走价值3玩余元的板皮,支付货款300元后逃匿。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板皮价值358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新霞供述:在庭审中,被告人任新霞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徐耀江陈述:2012年7月26日上午,任新霞到其板厂拉板子,一共是545包,共价值40875元,任新霞给了300元钱,说是天晚了,第二天给,但一直没有给,到8月3日左右,再给任新霞联系,已经联系不上了,后来知道任新霞这段时间拉好几个人的货都没有及时给钱,累计有15万多。2012年8月7日上午,货被拉走的还有马建军、王国林、徐耀江、小红。3、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徐耀江木板478包,每包75元,共计35850元。 三、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任新霞从李红彩板厂拉走价值5万余元的板皮,支付货款3万元后逃匿。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板皮价值2535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任新霞供述:在庭审中,被告人任新霞表示李红彩的钱已经全部给了,不欠李红彩钱了。2、被害人李红彩陈述:2012年7月25号,任新霞拉了其600多包货,价值50000多元,之后又在徐耀江厂里拉了30000多元的货,当时也没有给钱,任新霞说第二天给钱,第二天任新霞说再等一天,然后他又装了郜向辉、王国林、马建军的货,第三天,任新霞把我的货款付了一部分,剩20000多元,之后他又支付郜向辉、王国林一部分货款,徐耀江的货款一分也没有给,后来,任新霞通过其给了马建军10000元货款。2012年8月3号马建军和其一起去旅社找任新霞,任新霞已经走了。2012年8月7日上午,其几个人到了南阳镇平县马山口镇找任新霞,但没有找到。3、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李红彩木板321包,每包79元,共计25359元。 四、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任新霞从王国林板厂拉走价值8.5万余元的板皮,支付货款50000元后逃匿。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板皮价值350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新霞供述:在庭审中,被告人任新霞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王国林陈述:2012年7月26日上午,任新霞到其板厂拉了一车货,当时和徐耀江配在一起的,其的是360多包,价值2万多,后任新霞又叫来一辆大车,装到7月27号早上5点,装了800包左右,价值6万多元。前后装了其8万5千元的货,装了后任新霞没有给钱,其等了两天,给任新霞打了几回电话,他打了5万元,又等几天,再给他打电话,他说马上就打,但一直没有打,后来就联系不上了,一直到现在也联系不上。其又给小红联系,小红说任新霞这段时间拉好几个人的货都没有及时给钱,累计得有15万多了。其几个人开车到了南阳任新霞的岳父家里,任新霞的岳父说任新霞两口子已经走了,不知道去哪了。3、证人宋XX证言:任新霞跑后,我跟着其他被骗的人一块到南阳他妻子的老家去找他了,当时我们查到他在一个宾馆里,我和另外一个受害人李云彩上去找他,不知他咋得的信,提前跑了。他现在还欠俺家三万多元。4、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王国林木板480包,每包73元,共计35040元。 五、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任新霞从马建军板厂拉走价值5万余元的板皮,通过赵顺喜支付货款1万元后逃匿。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板皮价值3988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新霞供述:在庭审中,被告人任新霞表示其只欠马建军2500元钱。2、被害人马建军陈述:2012年7月29号晚上,小红和任新霞到其厂子里拉走675包板子,价值5万元。8月4号,通过赵顺喜给了其一万元,然后其就和赵顺喜到旅社找任新霞,结果旅社里没有,开始他还接电话,后来就打不通了,一直到现在联系不上。后几人就到任新霞岳母家,任新霞岳父说任新霞两口子已经走了。不知道去哪了,之后几个人就报案了。任新霞拉走的还有郜向辉、王国林、徐耀江、小红的货。3、证人赵XX证言:2012年7月25号,任新霞拉了其600多包货,价值50000多元,之后他又在徐耀江、郜向辉、王国林、马建军那拉了货,都说第二天给钱。7月28号左右,任新霞把我的货款付了一部分,剩30000多元,之后又支付郜向辉、王国林一部分货款。8月2号晚上我和我妻子,任新霞一家三口在县城玩,任东海给任新霞打了10万块钱,当天晚上让马建军过来拿钱,马建军没有过来,任新霞取了两万,让我给马建军一万。第二天早上马建军让我和我妻子一块找任新霞要货款,我们到任新霞住的旅社,任新霞已经走了,我妻子就给他打电话,他说在城里电话就挂了,后来电话就无法接通了。2012年8月7日上午,其几个人到了南阳镇平县马山口镇找任新霞,但没有找到。4、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马建军木板539包,每包74元,共计39886元。 六、2012年7月份,被告人任新霞从王向华板厂拉走价值5万余元的板皮,支付货款4.5万元后逃匿。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板皮价值507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新霞供述:在庭审中,被告人任新霞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王向华陈述:2012年7月份,小红带着任新霞到其板厂说是拉点板皮先不给钱,等等再给,以前小红在其那拉的板皮都是给的现钱,其也没多想就让他们拉了一车。两天后其给小红和任新霞俩个都打了电话,让他们赶紧给钱,之后从银行里转了5万多,还差一万没有给,过了一个多月,其天天打电话催他们,任新霞又给了一部分,最后算算还差5000多元。3、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王向华木板69包,每包73元,共计5073元。 本案综合证据: 1、证人任XX证言:我和任新霞一个村的,我俩是2011年九月份开始做生意的,他负责从外地运木板回来,我负责送到厂里边,有时候是货到后卖了我给他钱,有时候他资金运转不动就借我的钱。他最后一次运给我5车货,最后一车运来时,他问我借十万块钱,我留的有单子,运的5车货,价值30多万,我给他打了三十万元钱。他又借我十万。这最后十万元打到了他的账户上了。他最后一次给我打电话是汇十万元的时候,汇了后再打电话就不接了,联系不上他了。 2、证人刘XX、马XX证言:证实任新霞、刘改兰和他女儿曾到刘德兴家。在任新霞走后第二天有六七个从驻马店来的人找任新霞,说任新霞欠他们的钱,让任新霞还钱。 3、证人姜XX证言:证实2012年8月6号,有一男一女领着一个小女孩来宾馆入住,当时登记的叫任新霞。8月7号上午九点多,有俩女的来找任新霞,看登记表上有任新霞的名字,我以为是在305住,就带他俩去,结果不是,我就让这俩女的走了。过了一会,那俩女的报警了,我仔细查看,发现任新霞是住301的,然后就去301看,结果已经没有人了,任新霞已经走了。 4、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西平县公安局冻结任新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柏城分理处的八万元存款。 5、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任东海给任新霞、王克进、李红彩、王国林、杜威锋转账情况。 6、住宿登记记录:证实被告人任新霞在内乡县马山镇安怡宾馆住宿情况。 7、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8月23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黄岛派出所民警在青岛市黄岛区“万佳幽幽谷”网吧内将任新霞抓获。 8、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新霞与被害人做板材生意,在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后以给付少许货款或借口改日给付货款为由将涉案板材拉走后逃匿,涉案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准确,应为合同诈骗罪,但其请求依法判处应予以支持。对任新霞辩称李红彩的欠款已经支付及只欠王向华2500元的意见,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新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所冻结的任新霞存款八万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永强 审 判 员 王 峥 人民陪审员 邵文杰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丽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