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哲强诉被告冯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07:15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北民调初字第68号 |
原告李哲强,男,1982年9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慧川,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春艳,女,1974年5月20日生。 原告李哲强诉被告冯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哲强的委托代理人张慧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春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哲强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香榭丽舍有一套商品房。2011年8月份,被告找到原告,其因做生意急需用钱,想卖掉该房屋,但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不好卖,问原告是否想要,原告考虑都是朋友关系,应该没事就以30万元购买了该房。双方于2011年8月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购房合同及发票交付给了原告,当时被告说等办完房产证就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未协助办理。后原告得知被告在外欠有外债,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香榭丽舍2号楼2单元1102号商品房房产证、土地证及过户手续。 被告冯春艳未到庭,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香榭丽舍2号楼2单元1102号住宅房带阁楼共计234.56平方米卖给原告,价值人民币30万元,该房无房产证、土地证。该房现有购房合同、发票一并交予原告,该房过户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需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及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购房款给付了被告,被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证、收据5张给付给原告。被告共支付购房款52897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5张、契税完税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应予保护,按照协议约定双方均享有权利及义务,被告未履行义务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哲强办理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香榭丽舍2号楼2单元1102号房屋的房产证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李哲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冯春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缪惠玲 代理审判员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
二O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新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