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军伟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04:05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牟刑初字第23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军伟,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 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0日上午11时许,在中牟县白沙镇亨泽物流园内,被告人刘军伟与被害人杜某某因坐车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刘军伟遂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害人杜某某从车上摔下后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所受伤已构成重伤;被告人刘军伟双相情感(躁狂相),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军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11时许,在中牟县白沙镇亨泽物流园内,被告人刘军伟与被害人杜某某因坐车问题发生争吵,刘军伟遂对被害人杜某某殴打,杜某某从车上摔下后头部受伤。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所受伤已构成重伤;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刘军伟双相情感(躁狂相),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朱双彦、郭耀臣、刘均营、曹艳涛、杜伟峰证言,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和解协议,收款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在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亦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综合酌定,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害人予以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法定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自生 代理审判员 李宇芽 人民陪审员 贾惠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留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五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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