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金凤与被告王德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08 20:55
原告柴金凤与被告王德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19 15:57:38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平民初字第887号

原告柴金凤。

被告王德新。

委托代理人轩进华。

原告柴金凤与被告王德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金凤诉称,一、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脾气古怪,经常打骂原告,对原告一直使用暴力。在原告随被告在北京打工期间,被告的暴力行为更是有增无减,在2012年6月14日,被告喝完酒后对原告无端进行毒打,并使用刀具进行威胁恐吓,后附近的邻居和房东对他进行劝解之后才罢手。但此事过后不久,被告又恢复了他残暴的本性,对原告的毒打变本加厉,现原告只要见到被告就会心惊胆战,浑身颤抖,被告的家庭暴力已让原告身心受到严重摧残,而且被告婚后也很少给付家庭生活费用,抚养孩子的重任落到了原告一人身上,原告完全体会不到家庭的温暖,被告从来没有担负起做丈夫的责任。二、因一岁多的儿子年龄还小,平时被告对其照顾也不多,加之被告脾气暴躁,而且沾染上了上网游戏的恶习,对家庭和孩子不闻不问,被告的这些不良行为必将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影响。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孩子今后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共计19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德新辩称,原告起诉说我打她不是事实,说我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不是事实,原告起诉我离婚,其原因只有她自己知道。综上,不同意和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后于2008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2月28日生一子。婚后因家务琐事等原因发生纠纷。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柴金凤与被告王德新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柴金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晓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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