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许昌市美华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5:54:53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北民调初字第276号 |
原告许昌市美华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慧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徐申,许昌市魏都区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国亮,男,汉族。 被告安阳市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光明,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美华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注册地的法院管辖,不属本院管辖,本案应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安阳市文峰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故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阳市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缪惠玲 代理审判员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 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