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严陈与被告胡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5:56:43 |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平民初字第719号 |
原告严陈,男,。 被告胡燕,女。 委托代理人王强。 原告严陈与被告胡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陈诉称,经他人介绍,我和被告于2010年1月认识,同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1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严平安。由于和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即仓促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又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被告动不动就出走,对孩子不管不问,自上次生气后已和被告分居两年。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燕辩称,同意离婚,小孩归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一半300元至500元;债务9500元各承担一半;原告多次殴打被告,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严陈与被告胡燕认识后于2010年5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27日生一子严天宇。严天宇自出生后,随原告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并导致双方开始分居。原告遂以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诉讼中,原告放弃向被告追索抚养费请求。 另查明,原告严陈对被告胡燕所提及的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无和好可能,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严天宇,因严天宇现已满两周岁并随原告方生活时间较长,若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可由原告严陈直接抚养较为适当。原告严陈不要求被告胡燕承担严天宇的抚养费,因系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对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双方应共同清偿。对被告部分辩称,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严陈与被告胡燕离婚。 二、严天宇由原告严陈直接抚养,被告胡燕不负担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债务9500元,由原告严陈与被告胡燕各偿还4750元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严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员 张 晓 二 ○ 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辉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