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翠真、杜秀玲、李妮、张二平敲诈勒索一案

2016-07-08 20:55
赵翠真、杜秀玲、李妮、张二平敲诈勒索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19 15:51:06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3)西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翠真,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杜秀玲,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李妮,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李炳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二平,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毛桂芳,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张甜,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李妮、张二平敲诈勒索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李妮、张二平及被告人李妮的辩护人李炳坤、被告人张二平的辩护人毛桂芳、张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㈠2008年或2009年,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找到西平县三里湾老瓜子厂开发商张X,以张X开发的工地占了她们村委四组的地为由索要卸车费,并威胁称如不给卸车费将带领群众闹事让工地停工,张X迫于无奈支付四千元卸车费。

㈡2010年,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找到西平县老农机公司家属院建筑工地的开发商温X,以温X开发的工地占了她们村委四组的地为由索要卸车费,未果后和被告人李妮一起带领群众到工地闹事进行威胁。温X迫于无奈通过四组组长张XX从中协调支付八千元卸车费。后因其他组的群众也去索要卸车费,张XX将八千元钱退还给温X。

㈢2010年,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找到西平县开发路东段“夜宴娱乐会所”建筑工地的开发商朱X,以朱X开发的工地占了她们村委四组的地为由多次向其索要卸车费,朱X迫于无奈委托杜秀玲的弟弟杜群昌从中协调,后支付杜秀玲一万元卸车费。

㈣2011年春,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找到位于“夜宴娱乐会所”建筑工地西的门面楼开发商吴X,以吴X开发的工地占了她们村委四组的地为由索要卸车费,并威胁称如不给卸车费将带领群众闹事让工地停工,吴X迫于无奈支付了一万元的卸车费。

㈤2011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找到西平县开发路\"石化花苑\"小区的开发商侯X,以侯X开发的工地占了她们村委四组的地为由索要卸车费,未果后和被告人李妮一起带领被告人张二平与张占红、张涛(均在逃)等人到工地闹事进行威胁,侯X迫于无奈支付九万元卸车费。后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李妮、张二平、张占红、张涛将敲诈得来的九万块钱卸车费私吞三万元,将剩余六万块钱分给群众。

㈥2012年夏,被告人杜秀玲、赵翠真、李妮带领群众到西平县开发路东段“益馨苑小区”建筑工地闹事,以该小区门前所修小桥占了她们村委四组的地为由索要卸车费,开发商周胜利、陈宏林迫于无奈通过吴X支付两千元卸车费。后因所勒索赃款分配不均,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李妮将钱退还吴X。

㈦2012年夏,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以张某、陈某在货场对面所修的仓库占了她们四组的地为由,到施工工地闹事,阻止工人施工,索要卸车费。后张某迫于无奈支付了四千元的卸车费。

㈧2013年春,被告人杜秀玲、赵翠真、李妮以马X开发的西平县金刚砖瓦厂家属院占了她们四组的地为由,到施工工地闹事,阻止工人施工,索要卸车费。后马X迫于无奈支付了一万元的卸车费。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妮的辩护人李炳坤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六、八起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第五起案件中李妮所起的作用为从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张二平的二位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二平在案件中作用小,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或2009年,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找到西平县三里湾老瓜子厂开发商张X,以张X开发的工地占了她们村委四组的地为由索要卸车费,并威胁称如不给卸车费将带领群众闹事让工地停工,张X迫于无奈支付四千元卸车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①被告人杜秀玲的供述:张X开发三里湾瓜子厂,她和赵翠真去找张X要卸车费,开始要的钱多张X不给,后来她们对张X说要是不愿意出钱就喊四组的群众过来要。张X看躲不过去,就给了她们四千块钱,她和赵翠真每人分了二千块钱。②被害人张X的陈述:他开发和承建三里湾老瓜子厂期间,杜秀玲、赵翠真向他索要卸车费。他嫌她们要的多没有答应,她们连着几天过去要钱,还对他说不给钱就喊四组的群众过来闹,让工地停工。他看躲不过去就把钱给了她们两个。

二、2010年,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找到西平县老农机公司家属院建筑工地的开发商温X,以温X开发的工地占了她们村委四组的地为由索要卸车费,未果后和被告人李妮一起带领群众到工地闹事进行威胁。温X迫于无奈通过四组组长张XX从中协调支付八千元卸车费。后因其他组的群众也去索要卸车费,张XX将八千元钱退还给温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李妮的供述:张XX打电话给她让她去喊在农机公司闹事要卸车费的群众回来,她去之后,见杜秀玲、赵翠真领着老头老婆正在闹,大约有三、四十口子站在那儿吆喝。她见二队的群众也在那儿,闹得不可开交。她对群众说“继科让我过来喊你们回去哩,咱四组的人都回去吧\",但是没人听她的,她就回去了。②被告人赵翠真的供述:她和杜秀玲去老农机公司要卸车费,当时说要一万块钱。老板嫌太多没有给钱的意思,她们和李妮喊着一些群众去要卸车费,老板看去的人多害怕了,给了七、八千块钱,还没有等分钱,二组的人也去要卸车费,老板又通过杜云峰把钱要走了。③被告人杜秀玲的供述:她和赵翠真到老农机公司家属院建筑工地要卸车费,当时向老板要一万块钱卸车费,老板不愿出。她们去几次看要不出来就喊群众去工地,这次李妮也去了,后来老板给了七、八千块钱,钱还没有分,二组的人说是占他们的地,也要卸车费,后来她们把钱退给老板了。④被害人温X的陈述:他承建了老农机公司家属院工程期间有两个妇女到他的工地上要卸车费,她们说工地占了她们四组的地,不交卸车费不行,不给钱就带群众让工地停工。他不愿意给她们出卸车费,因为她们没有卸过车,就是想讹钱。后来他害怕工地停工就托杜云峰一起去找张XX谈卸车费这件事,最后给了八千块钱给了杜云峰,杜云峰转给张XX。后来二组的群众也过去闹事要钱,他去找杜云峰把八千块钱又要了回来。⑤证人张继辉证言:杜秀玲、赵翠真等人向农机公司家属院的开发商温X要卸车费。她们领着群众去要钱,温X没有给,她们找到他,温X找到杜云峰,一起谈判,最后温X给了八千元钱。第二天,二组的群众也去要卸车费去了,温X让杜云峰联系他退钱,他把这八千元钱退给了温X。⑥证人杜云峰证言:温X让他去的意思是他代表村里,要是以后二组的人再要卸车费可以通过他向张XX把钱要回去。温X给了张XX七、八千块钱。后来因为二组的人也要卸车费,张XX当着他的面把钱还给了温X。⑦辨认笔录:温X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向其索要卸车费的人有杜秀玲和赵翠真。

三、2010年,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找到西平县开发路东段“夜宴娱乐会所”建筑工地的开发商朱X,以朱X开发的工地占了她们村委四组的地为由多次向其索要卸车费,朱X迫于无奈委托杜秀玲的弟弟杜群昌从中协调,后支付杜秀玲一万元卸车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赵翠真的供述:夜宴KTV的工地施工时,群众去工地闹事,她知道那工程里有杜秀玲的兄弟杜群昌的股份,所以她一直没有去那里要过钱。后来,杜秀玲给她说:“夜宴的钱已给了,一共给了一万元钱”,她说自己手头紧,家里欠账也多,这钱她先用用吧。杜秀玲说中啊,于是这钱就给她用了。②被告人杜秀玲的供述: “夜宴”建筑工地的老板是朱X和杜群昌,她和赵翠真过去要卸车费没有给她们,去了有五、六次,杜群昌就给了她一万块钱。她和赵翠真商量着把这一万块钱放她家等群众要了再分,要是没有人要她俩就分了。后来群众到“夜宴”建筑工地要卸车费,还让工地停工,她和赵翠真知道后很生气拿着那一万块钱喊着李妮去现场骂要卸车费的群众。那一万块钱后来被赵翠真拿走盖房子用了。③被告人张二平的供述:“夜宴娱乐会所”工地的卸车费一万元是杜秀玲要走的,没给群众分。④被害人朱X的陈述:他开发“夜宴娱乐会所”所在楼盘期间,杜群昌的姐和另外一个妇女去要卸车费,当时她们要两万块钱,他找杜群昌帮忙说情,至于给多少钱想不起来了,后来她们就不再去要卸车费了。⑤证人郭兰英证言:群众去“夜宴娱乐会所”工地要卸车费,杜秀玲和赵翠真过去了,杜秀玲手里拿着一万块钱站在“夜宴”工地前骂群众,意思是她们把钱要过了,其他人没有参与要钱就不能再分这个卸车费。大家都害怕杜秀玲和赵翠真、李妮的势力,不敢吭声。⑥证人孙狗伞证言:杜秀玲手里拿着一沓钱和赵翠真在“夜宴娱乐会所”建筑工地前骂群众,意思是要一万块钱卸车费是她们两个的功劳,别人不能再分了。后来四组的群众也没有分这个工地一分钱。⑦证人杜群昌证言:杜秀玲她们向“夜宴娱乐会所”建筑工地要卸车费,开发商朱X找他向杜秀玲说情,最后给了一万元钱。后来三里湾四组的群众又到“夜宴”的工地闹事要钱,杜秀玲把一万块钱拿出来问谁接,但是没有人要,她又拿走了。

四、2011年春,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找到位于“夜宴娱乐会所”建筑工地西的门面楼开发商吴X,以吴X开发的工地占了她们村委四组的地为由索要卸车费,并威胁称如不给卸车费将带领群众闹事让工地停工,吴X迫于无奈支付了一万元的卸车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杜秀玲的供述:吴X在“夜宴”建筑工地西边盖门面房,她和赵翠真、李妮一起去要卸车费,要了三、四次。吴X最后给了一万块钱,钱是赵翠真接的钱,没有给她分。②被害人吴X的陈述:他承建“夜宴娱乐会所”西边门面楼工程期间,杜秀玲和赵翠真向他要卸车费,最后给了一万元。

五、2011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找到西平县开发路“石化花苑”小区的开发商侯X,以侯X开发的工地占了她们村委四组的地为由索要卸车费,未果后和被告人李妮一起带领被告人张二平、张占红、张涛(均在逃)等人到工地闹事进行威胁,侯X迫于无奈支付九万元卸车费。后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李妮、张二平、张占红、张涛将敲诈得来的九万块钱卸车费私吞三万元,将剩余六万块钱分给群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李妮的供述:她和杜秀玲、赵翠真、张占红、张二平、张涛跟老油库建筑工地老板协商好九万卸车费,后来张XX给她打了电话说工地老板给了九万卸车费,让她去拿钱。她喊着张二平、张占红一块去拿的九万块钱。回去的路上,她问张二平和张占红那钱啥时候分?他们两个人说一会就分,分六万算了。她问那剩下的三万咋办?他们说剩下的三万再说。她没说啥,实际上也就表示同意了。给群众分六万,剩下的三万元,六个人每人分了四千块钱。②被告人赵翠真的供述:她和杜秀玲去找老板侯毛要卸车费,谈判的那天,李妮、张二平、张占红、张涛也都去了,后来说好是每栋楼一万元共九万元。后来杜秀玲喊她说老油库的钱给了,李妮拿着哩。她们就去李妮家,六万元给群众分了,剩下的每人分了四千元,张XX分了一千元。③被告人杜秀玲的供述:她和赵翠真到老油库石化花苑建筑工地找开发商老板要卸车费,一开始老板不给。她们就喊群众一起去要卸车费,在工地上她和赵翠真、李妮三个人指挥着群众让工地停工,不让工人干活,还让去的群众站在吊机下面,站在砌墙的地方和搅拌机前面,坐在钢筋上,反正是不让工人干活,让工地停工。最后她们和老板达成协商每栋楼一万块钱,总共出九万块钱的卸车费。拿到九万元分钱时她们六人都在场,有人说:这九万块钱咋弄。有人说:拿出来点咱们几个分了。她记的张二平说:要拿就多拿点。她说:拿下来三万吧,剩下的给群众分了。他们几个都同意。她们四组总共有七百多人,分给每个群众是80块钱。剩下的给她、赵翠真、李妮、张二平、张占红、张涛每人四千块钱,下余一些给了别的群众。④被告人张二平的供述:杜秀玲、李妮和赵翠真去老油库建筑工地要卸车费,去了几次老板没有给。后来她们在街上喊人去要卸车费,他就去了。在工地上杜秀玲、李妮和赵翠真让工地停工,不让工人干活,谁不听她们的话她们三个就骂谁。她们还让去的群众站在吊机下面,爬塔吊上,站在搅拌机前,砌墙的地方,坐在钢筋上,拦着运料的车不让进出工地反正是老板不给钱不让施工,后来和老板谈好卸车费才让工地上的群众撤走。李妮打电话通知说让去拿钱,他们六个都去了,拿到钱后,李妮说钱咋分。有人说:这钱是咱要过来的,咱得多分点。这个提议大家都同意。最后给群众分了六万块钱的卸车费,剩下的杜秀玲、赵翠真、李妮、张二平、张占红、张涛六人每人分了四千块钱。分钱的第二天李妮找到他说钱分超了,又要走二百块钱。⑤被害人侯X的陈述:杜秀玲、李妮、赵翠真三个人来工地上要卸车费。她们说不给卸车费工地干不成活,一开始要二十七万。因为她们要求太过分他没有答应她们。后来她们就天天到工地要卸车费,后来她们带群众到工地上,让工地上的工人都停工,这些人站在搅拌机前,上到塔吊上,升降机前不让开工。他害怕她们继续闹影响施工,最后给了九万元卸车费。给钱的第二天,杜秀玲她们几个找到他交代说要是有人问他给多少钱,就说给了六万块钱,不要说给九万。⑥证人张XX证言:杜秀玲、赵翠真、李妮三人多次带领群众向开发商索要卸车费,她们一去就占领工地,阻挠工地施工,以此要挟开发商给卸车费。最终达成协议是老板给了九万元的卸车费了事。拿到钱李妮、杜秀玲、赵翠真、张涛、张占红、张二平六个人找到了他,他将钱交给了李妮,后来分给他一千九百块钱。

⑦证人张建伟证言:杜秀玲、李妮、赵翠真三人带头向石化花苑的老板侯X要卸车费,后来他还听说杜秀玲她们把从侯X手中要来的一少部分给群众分了,剩下的她们自己分了。⑧证人刘凯证言:石化花苑建设期间,三里湾的几个女村民挑头,向工地要卸车费,工地总负责人候君平为了工地的正常施工就和她们一直谈这个事,中间这几个女村民经常还带着村里的老头、老太太领着小孩等几十口子人到工地上闹事,阻挠施工。最后给了她们九万元了事。⑨证人郭兰英证言:老油库开发一个叫“石化花苑”的小区,杜秀玲、李妮、赵翠真去问开发商要卸车费,开始没有给钱,她们三个就组织四组的群众到工地闹事,不给钱让工地停工,后来开发商也是迫于无奈给了几万块钱,每家每人分了70块钱。⑩证人罗春芬证言:几个女的到石化花苑工地要钱,不给钱不让施工。后来听说是侯俊平把事情解决了,具体怎么解决的我不清楚。⑪证人杜群昌证言:杜秀玲、赵翠真、李妮带了几十个群众到石化花苑工地上要卸车费,让工地停工,不让工人干活,哪个工人不听话她们骂谁,还让去的群众站在塔吊下面,站在搅拌机前面,坐在钢筋上,有的还爬到塔吊上不让开工,反正是不给卸车费,工地就是不能施工。⑫辨认笔录:罗春芬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去石化花苑闹事的人有赵翠真、杜秀玲、李妮。⑬书证:王红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2011年11月10日石化花苑项目部支付三里湾卸车费九万元。

六、2012年夏,被告人杜秀玲、赵翠真、李妮带领群众到西平县开发路东段“益馨苑小区”建筑工地闹事,以该小区门前所修小桥占了她们村委四组的地为由索要卸车费,开发商周胜利、陈宏林迫于无奈通过吴X支付两千元卸车费。后因所勒索赃款分配不均,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李妮将钱退还吴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李妮的供述:吴X修小天使幼儿园东边路上的桥时,杜秀玲和赵翠真说这桥占的是四组的地,要拿钱。开始的时候吴X没给。她们两个让四组的群众去要钱,不让工人干活,让工地停工,闹了有三、四天。她去了二、三次,后来知道是吴X的工地后她就不再去了,后来杜秀玲和赵翠真让吴X拿出了二千块钱给去要钱的群众分钱,定的是每人三十块钱,杜秀玲和赵翠真分钱,她记账。后来因为分配不均,这钱又还给吴X了。②被告人赵翠真的供述:她们去小天使幼儿园东边吴X修建的小桥工地上要过装卸费,当时她和杜秀玲、李妮三个还有部分群众都去了,一共给了二千元,这钱给群众分了,每人分三十元,因为分不公,她们又把钱收起来给吴X了。③被告人杜秀玲的供述:吴X在“小天使幼儿园”东边修桥,她、赵翠真、李妮叫工人停工,让去的老头、老婆站在挖掘机前面,坐在砌的墙上,不拿钱不让干活。后来吴X看躲不过去就给她二千块钱。这钱给群众每人分三十块钱,因为分不均,钱又退给吴X了。④被告人张二平的供述:吴X承建小天使幼儿园东边的小桥时,杜秀玲她们喊人去闹事要钱,中间他也被喊去几次,闹了几天吴X没办法就给了几千块钱。杜秀玲、赵翠真、李妮拿着钱给每人分了三十块钱,后来又要走了。⑤被害人周胜利、陈宏林的陈述:三里湾的几个妇女阻扰施工,让交卸车费,后来他们迫于无奈,托人找到一个叫“保福”的人,他亲手交给了“保福”五千块钱,后来“保福”将这些人打发了。⑥证人吴X的证言:杜秀玲、赵翠真、李妮带着群众到修桥的工地闹事,让群众站挖掘机前面,不让工人干活,让工地停工。后来陈宏林、周胜利说要他出面解决,他找到杜秀玲、赵翠真对她们说这桥是他修的,想把事情拦下来。但是她们不愿意,最后他就给了她们二三千块钱。这钱后来给群众分配时因为分不均又退给他了。⑦证人石梅妮的证言:李妮喊她去工地闹事,她跟着去了工地阻挠施工,后来要来钱分给她三十元钱,但是第二天下午,杜秀玲、赵翠真、李妮她们三个又挨家挨户的把钱要走了。⑧证人谢翠梅、郭兰英、孙狗伞证言:杜秀玲她们三个以在四组的地上挖水沟为由,问吴X要钱,开始吴X不给钱,她们三个就到四组各家进行动员,后来她们三个指挥四五十个群众去工地闹事。拿到钱后每人分三十块钱,后来因为分不均把钱又要走了。⑨辨认笔录:证实经陈宏林辨认到工地闹事的人有赵翠真和杜秀玲。

七、2012年夏,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以张某、陈某在货场对面所修的仓库占了她们四组的地为由,到施工工地闹事,阻止工人施工,索要卸车费。后张某迫于无奈支付了四千元的卸车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杜秀玲的供述:张某和陈某在南涵洞东边拉院墙盖仓库,她和赵翠真知道后去闹,后来他们给了她四千块钱,这钱她和赵翠真每人分了一千块,小霞分了二千块钱,一千块的卸车费,一千块的地里补偿费。②被害人张某、陈某的陈述:张某、陈某、杜群昌一起合伙开发一个仓库。杜秀玲、赵翠真、小霞三个人来要卸车费,最后给了杜秀玲四千块钱。③证人杜群昌证言:他和张某、陈某合伙建仓库,杜秀玲,赵翠真、“小霞”带着七、八个老头、老婆去工地闹事要卸车费。后来他和张某、陈某商量后就同意给她们四千块钱,她仨每人有一千块钱的卸车费,另外一千块钱是赔偿“小霞”家庄稼打药钱。

八、2013年春,被告人杜秀玲、赵翠真、李妮以马X开发的西平县金刚砖瓦厂家属院占了她们四组的地为由,到施工工地闹事,阻止工人施工,索要卸车费。后马X迫于无奈支付了一万元的卸车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被告人李妮的供述:杜秀玲、赵翠真喊她去“金刚砖瓦厂家属院”楼盘要卸车费,她只去过一次,后来要了一万元钱,杜玲给她一千元。②被告人赵翠真的供述:金刚砖瓦厂家属院翻新搞开发,她和杜秀玲两个人到这个工地要钱。后来喊着李妮也去要过几次,最后要来一万块钱的卸车费。③被告人杜秀玲的供述:她和赵翠真两个去金刚砖瓦厂家属院工地上要了几次卸车费,后来喊着李妮一起去要钱,最后要来一万块钱,她分了两千块钱,翠真和小霞也分了两千块钱,李妮分了一千块钱,美颖分了两千块钱。 ④被告人张二平的供述:他们组的群众去金刚砖瓦厂家属院工地要卸车费时,人家老板说一万块钱卸车费已经给过了,不是给赵翠真就是给李妮了。后来问赵翠真这件事,她也承认接了一万块钱的卸车费。⑤被害人马宏振的陈述:他们工地施工时,有三个妇女来索要卸车费,陆陆续续来了三、四次,他一直不给钱,后来这三名妇女领了七、八个群众堵住胡同口不让进料,最后没办法给了她们一万元。⑥证人杜群昌证言:赵翠真她们去工地闹事,后来他朋友托他说情,给他一万块钱,他把钱转交给赵翠真,她们就不再去闹事了。⑦证人王学伟证言:三里湾的几个妇女到马X工地要卸车费,开始要的多没有给,后来在工地上闹事,让工地都停工了,马X让他帮忙找三里湾的人说说情。他跟杜群昌联系,最后通过杜群昌给那些妇女一万元。⑧辨认笔录:马宏振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索要卸车费的人有杜秀玲、赵翠真。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李妮、张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言语胁迫的方式,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翠真、杜秀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妮、张二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妮的辩护人辩称第二、六、八起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的辩称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第二、六起在对被害人敲诈后,因其它原因,又将钱款退给被害人的情节。被告人张二平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二平在犯罪中其作用较小,系从犯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翠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

被告人杜秀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

被告人李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

被告人张二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永 强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张 新 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丽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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