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汝州市米庙镇马窑村民委员会与李运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5:49:09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汝民初字第806号 |
原告汝州市米庙镇马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米庙镇马窑村。 法定代表人马廷周,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虽党,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运州,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全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汝州市米庙镇马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运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州市米庙镇马窑村民委员会诉称,马窑小学由我村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集资兴建。2007年7月5日,时任马窑村村主任马甲有在没有经过村委会及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权私自将该校的土地及房产卖给被告李运州,并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被告李运州签订土地房产买卖契约。马甲有的行为侵犯了集体财产权益,严重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该土地房产买卖契约无效,请求被告李运州返还马窑村小学的土地及房产。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资格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必须是本案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争议的马窑村小学的房产及土地在汝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填报单位为汝州市尚庄中心校,原告汝州市米庙镇马窑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汝州市米庙镇马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旭 现 审 判 员 李 平 均 审 判 员 冯 利 亚 二0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樊 顺 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