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青珍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5:47:21 |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管民初字第1864号 |
原告陈青珍,女,1969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宏,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斌,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 原告陈青珍诉被告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青珍的委托代理人周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17日,原告借给被告60000元,后经催要,被告拒不返还。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4400元。 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 2010年4月17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陈青珍现金陆万元整(人民币)。杨斌”。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应当清偿借款,并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原告主张之日起的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青珍借款60000元,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武慧鑫 审 判 员 时满良 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翌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