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河南网实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实科贸)诉被告王莉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5:48:54 |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太民初字第769号 |
原告河南网实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14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宾、张伟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莉 委托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网实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实科贸)诉被告王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翠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实科贸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宾、张伟涛、被告王莉委托代理人朱荣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实科贸诉称,2012年3月17日,网实科贸销售人员王莉严重违反〈账期规则〉规定,未经公司各部门主管审批,对自己销售的12台14寸华硕笔记本电脑私放账期,导致货款46040元无法收回。事后,经网实科贸会议决定,依据《网实科贸员工手册》中赔偿制度,由于王莉严重违规操作,责令其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追回货款或机器,但王莉一直未予执行,事后又私自离开公司。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脑损失46040元,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莉辩称,1、王莉没有违反网实科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王莉向外赊销电脑的行为是根据网实科贸的工作制度所作的职务行为。2、该案所涉及到的诈骗犯均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正在审理中,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此案应该在刑事审理结束后才能处理本案,请求依法驳回网实科贸对王莉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举证、质证如下: 网实科贸举证1、王莉的应聘表格、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1张、及汇款单5张,网实科贸主张证明王莉从2011年2月-2012年12月在网实科贸上班,及领取工资情况;被告王莉质证认为对工资表、应聘表格不予质证,对身份证复印件、汇款单无异议,汇款单还能证明网实科贸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王莉工资。 2、网实科贸公司员工手册4页、出库单1页、处罚违规通知1份,王莉2012年3月严重违反公司账期制度,未经各部门主管审批,私自放账,致使公司货款46040元无法追回,应承担赔偿责任;王莉质证认为,出库单系复印件,没有王莉签字,不能证明该笔业务系王莉所为;处罚违规通知未送达王莉,不能证明通知了王莉;公司员工手册不能约束王莉,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签订的劳务合同为依据,该员工手册必须经王莉签字同意才对王莉有约束力,因为里面内容有与王莉有关的重大权利义务。 3、肖某、葛某某的证人证言,网实科贸主张证明王莉违反公司制度,致使公司货款46040元无法收回,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王莉质证认为,证人所说与出库单向矛盾。 王莉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2月14日王莉应聘到网实科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莉系网实科贸的销售人员。2012年3月17日王莉经操作员宋娇凡操作从河南汇远库房出库华硕14寸笔记本电脑10台,每台3750元,计37500元销售给一丁科技;2012年3月21日经王莉的手从曼哈顿库出库笔记本电脑2台,每台4270元,计8540元销售给一丁科技,上述2次共计价款46040元,现该2笔货款未收回。 网实科贸员工手册要求现金交易(支票、电汇、代收、电话通知提货、现金),若按照《账期规则》申请的账期,跑单销售员/业务人员对跑单货品负50%,直属主管负20%,产品经理负20%,经理负10%,若违规操作,销售员对自己的放账负100%责任。网实科贸在招用新人员时,有7天的学习时间,学习公司的章程、规章制度,学习方式有一对一培训、有商务人员宣读。 本院认为,网实科贸与王莉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王莉系网实科贸的员工,其对外销售电脑系作为原告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的,但其销售电脑后的权利、义务由原告网实科贸来行使。王莉向一丁科技销售电脑12台,价款46040元,网实科贸与一丁科技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网实科贸作为债权人,应向一丁科技主张权利。现网实科贸以该两笔货款46040元未收回,不代表网实科贸采取了司法诉讼途径及其他途径,仍不能追回货款,实际造成了46040元的损失。故网实科贸仅依据网实科贸员工手册来证明王莉违反了《账期规则》,要求王莉赔偿46040元电脑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网实科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河南网实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于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翠平
二〇一三 年 七 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