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田林海、刘震、杨合森、王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5:40:07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北刑初字第11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林海,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 辩护人邓军、申宪伟,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震,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 被告人杨合森(别名杨万强),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 辩护人袁秀荣、石晓婷,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强,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 辩护人任林泉、张素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林海、刘震、杨合森、王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林海及其辩护人邓军、申宪伟,被告人刘震,被告人杨合森及其辩护人袁秀荣、石晓婷,被告人王强及其辩护人任林泉、张素平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本院报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公诉机关因需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1日,被告人田林海、刘震、杨合森在安阳市北关区成立安阳市诚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田林海,股东为被告人刘震、杨合森。诚诚公司成立以后,于2011年5月至9月期间,在没有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批准的情况下,以诚诚公司在安阳市前崇义村、滑县购买土地搞住宅建筑的名义,采用月利率3%,期限半年至一年,向存款人先期支付3个月利息和9%~22%不等存款返点的形式,一方面通过梁智慧(另案处理)、被告人王强在安阳市人民公园斜对面的京京快捷宾馆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另一方面在诚诚公司内由会计吸收群众存款。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431人,票面金额为3095.50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2216.66万元;截止审计日,已兑付29名群众资金共计157万元(以票面金额为准);目前尚有405名群众资金未兑付,未兑付资金为2059.66万元;已参加核准登记的群众人数为388人,票面金额2761.50万元,群众实存金额2166.06万元。其中,通过王强将款项存入公司的储户共计8人,票面金额129万元,储户实存金额102.81万元。田林海、刘震、杨合森将吸收来的存款支付购地保证金20万元,支付买地款1 620万元,其余用于兑付群众本金利息、公司日常开支、购买车辆等,目前还有166余万元资金去向不明。 2012年3月5日,被告人田林海、刘震在安阳市北关区漳北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林海、刘震、杨合森、王强在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田林海、刘震、杨合森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刘震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林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田林海有自首情节,3、本案的发生与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有关,部分被害人存在过错。 被告人刘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杨合森辩称,其在公司并无实权,不知道公司向外吸收公众存款,知道该事情后,其就要求退股了。公司也不是通过其联系到梁智慧吸收公众存款的,而是田林海直接和梁智慧商议定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杨合森应按公司成立至其退股期间吸收的数额予以认定犯罪数额,2、杨合森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 被告人王强辩解其是公司员工,仅帮忙开票,犯罪作用较小。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王强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1日,被告人田林海、刘震、杨合森在安阳市北关区成立安阳市诚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林海,股东为刘震、杨合森。诚诚公司成立以后,田林海、刘震、杨合森于2011年5月至9月期间,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以诚诚公司在安阳市前崇义村、滑县购买土地搞住宅建筑的名义,采用月利率3%,期限半年至一年,向存款人先期支付3个月利息和9~22%不等存款返点的形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在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的京京快捷宾馆设立融资点通过梁智慧(另案处理)、被告人王强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2011年5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田林海、刘震、杨合森以诚诚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431人,票面金额为3 095.50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2 216.66万元;截止审计日,已兑付29名群众资金共计157万元(以票面金额为准);目前尚有405名群众资金未兑付,未兑付资金为2 059.66万元;已参加核准登记的群众人数为388人,票面金额2 761.50万元,群众实存金额2 166.06万元。其中,通过被告人王强将款项存入公司的储户共计8人,票面金额129万元,储户实存金额1 02.81万元。 被告人田林海、刘震、杨合森将吸收来的存款支付前崇义村委会购地保证金20万元,支付王福营滑县买地款1 620万元,其余用于兑付群众本金利息、公司日常开支、购买车辆等,目前还有166余万元资金去向不明。2011年8月15日,田林海、刘震、杨合森召开诚诚公司股东会,同意杨合森退股,并进行公证,杨合森将公司存在银行卡内的20万元及奥迪轿车一辆据为己有。 诚诚公司在滑县约30亩的土地未付清土地款项,在滑县的另30.35亩土地已办理土地证,该宗地使用权资产的评估值为1 116.1080万元,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封。诚诚公司办公设施资产的资产评估值为5.2443万元。案发后,追缴被告人杨合森赃款人民币0.33万元,追缴被告人王强赃款人民币13.03万元。 2012年3月5日,被告人田林海、刘震在安阳市北关区漳北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田林海在侦查阶段供述及辩解,2011年4月份,其和杨合森、刘震在闲聊过程中,杨合森提出想共同成立一个公司搞房地产开发,并说成立后买地的资金由他负责,他认识一个人能通过融资搞到2 000万-3 000万,刘震说他认识人能搞到滑县的地,又认识一个叫“冯涛”的人能办成立公司所需的一切手续。之后,杨合森领着梁智慧到三官庙其和刘震开的公司内与其和刘震四人商谈了十余次。同时,其落实了买地和成立公司的事宜。2011年5月11日诚诚公司成立,地址在安阳市北关区东风桥桥北100米路东,公司有3个股东,其、刘震、杨合森。其是法人代表、董事长,负责公司对外联系工作;杨合森是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为公司筹资资金;刘震是公司经理兼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开业仪式后三四天的一天上午,杨合森领梁智慧到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东风桥桥北100米路东其办公室内,其和刘震、杨合森、梁智慧4人在场,三人要求梁智慧为公司融资3 000万左右资金,梁智慧提出先付3个月利息,每月利息3分,然后根据社会上融资行情,酌情18至21个不等的返点,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拿来一张“借款协议”样板让参照制定。其和刘震、杨合森商量后制定了借款合同和三联单,刘震负责印制空白借款协议,其加盖个人印章和公司印章后由刘震交于梁智慧。公司成立之前,其不知道杨合森说的融资面向的是社会老百姓,公司成立后因没有资金,梁智慧说她拉社会老百姓往公司存钱,公司支付利息和本金,其便同意了。 公司不直接面对融资的老百姓,由梁智慧和王强在安阳市人民公园斜对面的京京宾馆面对老百姓吸收存款,具体事宜由刘震全权负责,每天下午,二人将一天收到的存款交与刘震。二人负责给诚诚公司吸收存款,从老百姓处抽取返点,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不给报酬。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梁智慧提出王强一直打下手、帮忙,要求给王强一定的生活费,其便答应给王强一天50元生活费。其明知二人从老百姓处抽取返点,后来梁智慧要求再给王强增加生活费,便停止了给王强一切开支。他二人都知道利息和返点的细节,只不过王强给其爱人梁智慧打下手、帮忙而已。公司除了给过梁智慧加盖印章的空白借款协议外,还给过王强、梁智慧公司的各类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和与滑县王福营签订的购地协议书复印件让做宣传,开始以购买前崇义土地盖住宅楼急需资金的名义,中期以购买滑县土地盖住宅楼急需资金的名义,兑付续签合同时以购买滑县住宅楼临街商铺的名义。从2011年6月份至9月份,共计吸收了社会上400多人的资金,吸收资金的票面金额2 900万左右,实际吸收到账面上的资金2 100万左右。 2011年5月份,其与前崇义村委会签订购地协议,支付购地保证金20万元。2011年6月份初,其陆续给滑县的王福营打款1 620万左右,具体由他为公司办理购买土地事宜。2011年7月份左右,公司花费160余万买了三辆轿车:黑色凯迪拉克一辆,价值约70万;黑色丰田一辆,价值约40万;黑色奥迪一辆,价值约50万。剩下的330余万资金,都用于公司正常运作消费和兑付部分到期本金和利息。公司成立后就经营联系买地的业务,支付购地保证金和买地款,其他就没别的业务了。2011年8月左右,杨合森以他爱人不让他再在公司工作为由,提出退股,其当时不同意,与他争执十几天后,被迫同意,杨合森离开公司时带走了一辆奥迪车,还以在银行办金卡的名义从刘震处支走了20万元现金。凯迪拉克轿车抵押借了30万元现金,用于兑付群众;丰田轿车被一个叫崔艳红的集资户安排人强行开走了。2012年3月5日,其和刘震在安阳市北关区漳北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被告人刘震供述及辩解,大约在2011年4月份,其和田林海、杨合森在一起聊天时,谈及现在买地搞住宅建筑能挣大钱,田林海就说能通过熟人介绍买到地,杨合森说能通过认识的人以融资方式筹到钱,但必须以公司的名义,等有了钱买到地,就能先收预付款,不用出钱,就能挣钱,田林海便说成立公司,杨合森负责找人借钱。之后,杨合森便带梁智慧到安阳市三官庙保温材料公司办公室与其和田林海在一起商议借钱事宜,三分利息,12个返点,当时没有说怎么借钱,梁智慧说她能借千把万,这事就大致定了。2011年5月份,其和田林海、杨合森,通过别人帮忙办了相关手续,租下安阳市北关区东风桥北100多米路东一个院的三楼,成立了诚诚公司。田林海任法人代表、董事长;其任经理,负责财务管理;杨合森任经理,负责筹资。随后,就开始以诚诚公司在安阳市前崇义村、滑县,购买土地搞住宅建筑等名义,由杨合森介绍的梁智慧、王强,田林海认识的一个姓郑的和一个叫小燕的向社会筹资。公司通过梁智慧等三人融资,每个月三分的利息,先付三个月利息,9~21%数额不等的返点,到期付本金和剩余利息。公司把空白合同给梁智慧等三人,她们与集资户签订合同,公司有收到现金的借据,以借据为准。大部分集资户是梁智慧、王强两口子在京京快捷宾馆办理的,也有一部分通过其和田林海、杨合森的熟人去公司存的钱,还有公司部分员工存的钱,少数群众听说后,来公司存钱,都是其办理的手续,其不在时,由张宁办的手续。公司离市区远,在京京快捷宾馆吸收款项是为方便储户,其每天去京京快捷宾馆给梁智慧出手续、收钱,融资款大多是现金,转账的很少,有的是存款单。刚开始几天,梁智慧一个人在京京快捷宾馆办理借款手续,过两天,梁智慧给田林海说:“一个人办不了,得找个帮手,两个人干。”得到同意后,梁智慧就叫来王强,公司先开始给王强每天一百元,给了一段就不给了。梁智慧、王强大约到过公司4、5次,主要目的都是来谈涨返点,拿资料、合同手续等,涉及谈向社会老百姓吸收存款的事情时,都是梁智慧在谈,王强去的很少,一般都不说话。公司给他们营业执照、前崇义购地定金缴款单(复印件)、前崇义地的方位图、滑县土地证让他们给来寻问的群众讲。公司融资2 955.5万元,其实际收到现金2 127.18万元。 诚诚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发楼盘,就是买了一块地,什么也没经营。想在安阳前崇义买块地,交给彰东办事处20万元购地保证金,地没买成。在滑县想买60亩地,只买到30亩地办了土地证,另30亩已交部分定金,正在商谈中。融资的钱,1 625万元购买土地,买了三辆轿车共计150多万元,支付日常开支和职工工资。杨合森在诚诚公司上班大约4个月左右,时间段在2011年5月至9月左右,主要工作就是与梁智慧、王强保持联系,了解、掌握二人给诚诚公吸收老百姓存款事宜。2011年八九月份,他强行退股,离开公司时开走一辆奥迪A6,也没有退回公司给他的金卡,上面有20万元。2012年3月5日,其和田林海在安阳市北关区漳北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3、被告人杨合森在侦查阶段供述及辩解,2011年5月份之前,其到田林海、刘震办的公司,田林海提议合伙办个公司,搞房地产开发,其开始不同意,田林海说没事,能找到人买到地,其就同意了。随后,刘震找人办理诚诚公司手续,田林海是董事长,刘震是财务总监,其是经理负责招待。诚诚公司成立后,其和刘震、田林海商量资金时,田林海提出向老百姓融钱,找人通过向社会融资筹资,当时说三个人都找人,其就找到梁智慧,田林海找了一个不知姓名的老头,还有一个可能还是田林海亲戚的女人,刘震找了一个不知姓名的他的同学。后来,因田林海、刘震融资利息和返点太高,其不同意,又什么事都不让其管,且田林海做假手续:交滑县的500万元,弄成5 000万元;20万押金,改成200万元,其怕出事,大约在2011年7、8月份其退了股,退股时拿走公司20万元及奥迪车一辆。 诚诚公司成立后没什么资金来源,就是通过梁智慧和其他人向社会融资,这些资金都用于买前崇义土地、滑县土地、公司买车、部分公司办公设备和公司日常开支花销。 4、被告人王强供述及辩解,2011年6月份的一天,诚诚公司的经理杨合森给其爱人梁智慧打电话,想让其和梁智慧到诚诚公司工作,然后,其和梁智慧就一起到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东风桥北段路东的诚诚公司里找杨合森面谈。当时其、梁智慧还有诚诚公司的老板田林海、刘震、杨合森一起在杨合森的办公室内商议,田林海让其在诚诚公司内搞接待,让梁智慧在公司内当会计。其工作职责就是在公司内开车、如果有来公司存钱的老百姓,给他们倒水并办理存钱手续,让老百姓看公司的相关资质和公司在滑县、前崇义村买地的合同手续,办理相关存款手续,不负责收取老百姓的存款。梁智慧的主要职责是代表诚诚公司收取来公司存钱老百姓的存款并且给存钱老百姓开具存款手续。3个股东给其定了工资标准,每月3 000元人民币,梁智慧没有工资,从老百姓存款中扣除了部分返点作为报酬。2011年6月份诚诚公司给其支付过3 000元的报酬,7月份没有给其支付过报酬。 2011年6月至7月其为诚诚公司在京京快捷宾馆内向来存款的老百姓办理过1个多月的存钱手续。在202房间,其和梁智慧给来诚诚公司存钱的老百姓办理存钱手续、收取老百姓的存款,梁智慧将收取的老百姓存款和存款手续,按照一天一结算的方式直接将收取的现金交与刘震。至于每个来存款的老百姓按几个返点,返点为什么不同,其都不清楚,梁智慧清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诚诚公司出纳会计)证言,集资是从2011年6月份开始的,一共向438人左右,集了3 000万元左右(票面)的资金,实际金额2 200多万元。经其手给老百姓开具的集资手续都交给刘震了,约有100多人,票面金额约500多万元。 2、证人李某(诚诚公司资料员)证言,其于2011年6月下旬到诚诚公司工作,主要职责就是打印资料,其打印过借款合同,复印过诚诚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2011年7月2日其存了五万元,会计给其办理手续时,田林海在场。大约一个半月以后,因家中急需用钱,就取走了。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就是吸取安阳市社会上老百姓的存款,还有个别公司内部员工或亲戚朋友的存款。 3、证人王一某(诚诚公司员工)证言,2011年6月份左右,其到诚诚公司办公室工作,主要负责与滑县王福营联系公司买地事宜。其只知道田林海在滑县要买两块地,大约有60多亩,最后买下了30亩左右(办了土地证)。其在公司上班期间,不断见有人来公司财务室存钱,问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他们说公司在吸取安阳市老百姓的存款。 4、证人常某某(安阳市北关区前崇义村村委会主任)证言,2011年4月份左右,其经人介绍认识了田林海,他说想买前崇义村变电站南边的一片土地。因为该地是农田,双方约定:先让田林海将地租下,2年内如果他能办下土地的变更、过户手续,就谈买卖土地事宜,定金就抵购地款;如果2年内办不下来手续,这块地就只是租赁,定金归前崇义村委会所有。签订租地协议后,2011年6月4日,和田林海一起的一个胖男子给了十二万现金和八万元的现金支票,其开具了一张加盖有前崇义村委会财务专用章和前崇义村委会第六届理财专用章的收据。 5、证人王二某证言, 2011年大约夏天,其通过王一某和李新民认识了田林海,田林海对其说想在滑县买地搞住宅建筑,其就联系了滑县滑新区电业大厦对面一块地,然后他就给其转账汇钱。从安阳转账汇来1 620万元,从郑州转账汇来2 154万元,田林海又以自己名义转账汇来200万元,共计3 974万元。 6、证人陈某某证言,其是经一姓郑男子介绍和引荐到诚诚公司存款的。其到公司先见到了经理,经理向其介绍:诚诚公司刚开始办,正经搞实体,前崇义有块地,滑县有块地,三分利息,先付前三个月,后三个月利息和本金一起付,还有16个返点,期限是半年,还给其看了前崇义的交款条和诚诚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再次来时,其在诚诚公司见到了田林海,田林海和经理说的一样。后来,其就将钱交给诚诚公司三楼财务室一个女的,以其名义存了三笔共30万元,实交22.5万元,先付前三个月的利息和16个返点。其还带李国民、张红(张红军)到诚诚公司存过钱,帮李志贵代存过钱。 7、证人杨一某证言,其在隆琪公司存钱时听说诚诚公司能存钱,于是,在2011年6月至7月,分三次在诚诚公司共存了17万元。其都是在诚诚公司三楼财务室将钱交给一个女子。其朋友王韬、苏光伟,亲戚李忠有,同学郭素芳,同事张玉琴的家人问其钱存在哪里了,其对他们说存到诚诚公司,他们也便将钱存到了诚诚公司,有的是其代存的,有的是和其一起去的。经其共存了17万元,都是半年期限,利息三分,先给前三个月利息和13个返点。 8、证人韩某某证言,大约2011年7月份,其听人说诚诚公司存钱利息高,还有返点,就到安阳市东风桥北100多米路东诚诚公司三楼看情况,在此见到了田林海,他让其看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规划图,还说:“没事,咱这都是正规手续,准备盖楼。”田林海说公司不收钱,要交钱到京京快捷宾馆找梁智慧,给了梁智慧的电话13193536552。其与梁智慧通电话问清收钱地址后,于7月16日在京京快捷宾馆二楼一房间,将钱交给梁智慧,一个男的出具了诚诚公司10万元借款合同和收据。之后,其还带程晓宁、孙新海、梁玉霞、张岩等四五个人存过钱。其共存了10万元,都是半年期限,利息三分,先付前三个月利息,后三个月和本金一起付,还有14个返点。 9、证人西某某证言,2011年,其在“超越集团”存钱时,认识了梁智慧,梁智慧对其说今后有钱往她那儿存,她那儿利息高,其就留了电话号码。后来,梁智慧打电话,告诉其她是诚诚公司的会计,让帮她吸收老百姓的存款,还说诚诚公司的证照齐全,购买有土地,准备搞房地产开发。梁智慧还领其到诚诚公司看了看,并拿出公司的营业证等证照,对其说,“诚诚公司这有证,还有地,存钱利息高,公司的老板人老实,把钱存到诚诚公司保险”,还给了其空白借款合同和借款单据,让其负责收钱并给存钱老百姓开票。梁智慧还交代说,“别人要问,你就说你直接把老百姓的存款放到了诚诚公司,不要说把老百姓的存款给了我”。梁智慧都是按三分利息,先付前三月利息,后三个月利息和本金一起付,18个返点给其。其将梁智慧给其说的那一套给群众宣传,一共吸收了大约八、九十万元人民币的票面金额,并从中获得返点。 10、证人杨二某证言,2011年5月底,梁智慧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个新成立的诚诚公司,在这个公司存钱返点高,公司的老板是干实体的,比较有实力,说了利息和返点,让其到京京快捷宾馆存钱。2011年6月10日,其到宾馆找到了梁智慧,她主要给其说:诚诚公司的老板是干实体的,有外墙保温材料厂,还拿出购买崇义地合同,诚诚公司营业证,等很多资料给其看,并给其开了票。梁智慧的丈夫王强当时没有说什么,就是负责收钱。其存了30万元,实际金额24.6万元,差额部分包括9个返点和三个月利息。 11、证人杨三某证言,2011年6月5日、10日其经杨海霞介绍,第一次,在安阳市铁西少年宫附近梁智慧租的房子里,存了五万元。第二次,在京京快捷宾馆存了八万元,先付了三个月利息和9个返点,当时梁智慧两口子在“京京快捷宾馆”二楼,她爱人叫王强,存钱时王强负责数钱,签订借款合同和交钱时都是梁智慧在说,王强不说。 12、证人吴某某证言,2011年5月至6份,其经人介绍在诚诚公司、京京快捷宾馆,以他人的名字,分六次共存了53万元,除第一次在诚诚公司三楼将钱交给梁智慧,以后都是京京快捷宾馆二楼一房间将钱交给梁智慧和王强。有时梁智慧收钱,有时王强收钱,谁收钱谁开收据。二人都对其说过,诚诚公司在滑县购买土地,准备搞房地产开发,给其看过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13、证人勾某某等5位集资户的证言与证人杨海霞、杨爱霞、吴随榜证言一致。 三、鉴定意见 1、豫信则专审字(2012)第008-8号审计报告,证明2011年5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田林海、刘震、杨合森以诚诚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431人,票面金额为3 095.50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2 216.66万元;截止审计日,已兑付29名群众资金共计157万元(以票面金额为准);目前尚有405名群众资金未兑付,未兑付资金为2 059.66万元;已参加核准登记的群众人数为388人,票面金额2 761.50万元,群众实存金额2 166.06万元。 另证明被告人田林海、刘震、杨合森将吸收来的存款支付前崇义购地保证金20万元,支付滑县王福营买地款1 620万元,其余用于兑付群众本金利息、公司日常开支、购买车辆等,目前还有166余万元资金去向不明。 2、豫信则专审字(2012)第008-9号审计报告,证明通过被告人王强吸收的公众存款,储户共计8人,票面金额129万元,储户实存金额102.81万元。 3、正方评报字[2012]第027-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诚诚公司办公设施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2年4月25日的资产评估值为5.2443万元。 4、正方评报字[2012]第027-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购买的宗地使用权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2年6月14日的评估值为1 116.08万元。 四、辨认笔录,杨海霞等八人辨认出在京京快捷宾馆收钱或办手续的男子就是被告人王强。 五、书证 1、关于安阳市北关区诚诚置业有限公司从业资格、关于法人田林海从业资格的复函,证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未受理过诚诚公司法人田林海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未受理过诚诚公司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2、诚诚公司信息,证明诚诚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田林海,股东刘震、杨合森,公司地址安阳市北关区东风桥北路3号。 3、借款合同、收据,证明被告人田林海、刘震、杨合森、王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与集资户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具的收据等事实。 4、股东会会议记录、股权转让协议书、公证书,证明2011年8月15日,被告人田林海、刘震、杨合森召开诚诚公司股东会,同意杨合森转让股权,并进行公证。 5、安阳市北关区漳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3月5日,被告人田林海、刘震在安阳市北关区漳北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6、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据,证明案发后,追缴被告人杨合森赃款人民币0.33万元,追缴被告人王强赃款人民币13.03万元。 7、劳教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田林海因盗窃,于1990年3月19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被告人杨合森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4月9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于2003年7月8日刑满释放。 8、被告人田林海、刘震、杨合森、王强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另外在卷还有证人王金成等人证言,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汇款、梁智慧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物证土地证、购买土地合同、诚诚公司公章、空白借款合同、购买车辆手续、公司账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林海、刘震、杨合森、王强在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田林海、刘震、杨合森、王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田林海、刘震、杨合森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减轻处罚。田林海、刘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关于杨合森提出不知道公司向外吸收公众存款,知道该事情后,在其强烈要求下就退股了的辩解,经查,杨合森将梁智慧介绍给田林海、刘震,梁智慧随后以诚诚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对此,杨合森在侦查阶段供认不讳,且与田林海、刘震、王强供述相印证,杨合森在侦查阶段供述其退股原因为融资利息、返点太高,田林海作假手续等,故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合森的辩护人提出杨合森的犯罪数额应按公司成立至其退股期间吸收的数额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田林海、刘震、杨合森系共同犯罪,三人在预谋时明确了资金来源于向公众吸收存款,后杨合森介绍梁智慧以诚诚公司名义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杨合森在退股时未有效地阻止犯罪的继续发生,更甚至将公司的20万元和奥迪轿车据为己有,故应对整个集资期间的数额承担责任,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强辩解其是诚诚公司的员工,经查,王强以诚诚公司名义在京京快捷宾馆协助梁智慧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该融资点抽取返点,有被告人田林海、刘震供述与证人杨海霞、杨爱霞、吴随榜证言相印证,故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公司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诚诚公司成立后,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故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林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合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尚未追回的涉案款物,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世杰 审 判 员 崔 伟 审 判 员 李 敏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毕津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