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敏娜与陈召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4:16:32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478号 |
原告吕敏娜,女,汉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鲍宛生,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召磊,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吕敏娜诉被告陈召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召磊于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陈召磊之间存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而被告陈召磊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新郑市,而不是原告起诉所称的二七区工人路413号正商蔚蓝港湾23号楼93号,故被告陈召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应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陈召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郑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丁现术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利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