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福春与郑州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4:15:31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92号 |
原告朱福春,男,汉族,1944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柏莉、李传奇,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2号。 法定代表人田开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蒙福、张跃进,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福春诉被告郑州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福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传奇,被告德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蒙福、张跃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福春诉称,原告系华庭公寓1单元4层15号的业主,自入住以来,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及水电费。2011年8月18日,被告无故停止原告所住房屋电力供应,导致原告家中炒股软件、宽带及有限电视均无法使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经济损失。2012年9月14日,由于被告管理不力,原告房屋门锁被堵上,原告为换锁花费340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078.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德苑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停电不是事实,不是我们主动停的电,小区停电有诸多原因,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经常拖欠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二七区西大街166号1号楼1单元4层15号的业主,被告德苑公司系上述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11月18日,被告德苑公司停止对上述房屋进行供电。原告在上述房屋安装了有线电视,宽带及收费炒股软件,宽带年收费888元,炒股软件两年收费19 800元。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德苑公司停止原告所有房屋电力供应三个月,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三个月宽带费损失222元,三个月炒股软件费损失247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电视费损失,但未提供缴纳电视费的票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开锁费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门锁被堵与被告德苑公司具有关联性,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朱福春宽带费损失222元、炒股软件费损失2475元,共计2697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丁现术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利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