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文亮与王花凤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4:09:14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810号 |
原告张文亮,男,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 被告王花凤,具体情况不详。 原告张文亮诉被告王花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文亮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X。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且被告于2006年4月份开始,被告以信佛为由,经常外出,不管孩子,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原告先后四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张XX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王花凤,查无此人,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文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张文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现术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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