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周艳军与被上诉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53:22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18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艳军,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和平,职务:主任。 上诉人周艳军因与被上诉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三初字第44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的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周艳军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周艳军的起诉。周艳军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周艳军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该居委会所分配的款项是集体组织的分配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周艳军应享受该补偿款。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其他基层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艳军起诉要求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付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只有在征收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取得自己应得的补偿费用时,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现周艳军并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其因此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爱民 审 判 员 刘 晖 审 判 员 程晓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利平 安法网904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