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黄利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52:32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北刑初字第117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利民,男,1976年8月3日出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利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长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利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黄利民在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速8酒店519房间,将一袋约0.4克的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冯某。该冰毒剩余残留粉末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利民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安阳红旗路速8酒店汇总账单、情况说明、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冯某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黄利民于2004年6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犯罪档案资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利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黄利民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利民系累犯,因黄利民此次犯罪判处拘役刑罚,故不构成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利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崔 伟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俊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