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安阳市天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坤全、李华伟、原审被告余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51:46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18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天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运宽,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坤全,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伟,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余功伟,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安阳市天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坤全、李华伟、原审被告余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高民初字第18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林州市,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事实。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起诉时,享有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自由,现曹坤全、李华伟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是二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爱民 审 判 员 刘 晖 审 判 员 程晓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利平 安法网904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