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孙蒙蒙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38:40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北刑初字第130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蒙蒙,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 辩护人马文东、张卫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蒙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蒙蒙及其辩护人马文东、张卫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1日0时35分许,被告人孙蒙蒙酒后驾驶豫EB7909号轿车沿安阳市创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华路交叉口向南转弯时,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向东转弯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车损两辆、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孙蒙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李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孙蒙蒙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孙蒙蒙家属和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 000元,李某某对孙蒙蒙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蒙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韩晓波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孙蒙蒙身份证明、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安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蒙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孙蒙蒙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孙蒙蒙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酌情予以考虑。关于孙蒙蒙的辩护人所提孙蒙蒙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孙蒙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蒙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崔 伟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国芳 |
